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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举证期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如此看来,准许原告撤诉,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利益,而不准许原告撤诉,也与法不符,那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究竟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只要原告的撤诉请求不存在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原告撤诉后,又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应视情况不同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上次提交的证据完全一样,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原、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对于这种情况,原告的撤诉对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影响。
  二、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上次提交的证据不一样,这里面又有几种情形:
   1、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提交的证据多了,而且多出的证据是在原告上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则人民法院应当将此证据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质证。这种情况下提交的证据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 “新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告的撤诉对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使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凭新证据也可以要求再次举证。
   2、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举证时提交的证据多了,但是多出的证据不是原告上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情况视原告的撤诉为规避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以原告上次提交的证据为限(当然,这需要有对方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原告上次举证时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抗。),对原告多提交的证据视为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提交的证据少了,这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几个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在撤诉后,可能在同一个法院起诉,也可能从新选择在其它法院起诉,那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笔者认为 ,无论原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作为被告或其他当事人,都可以以原告在上次诉讼中所交换的证据对抗原告,当然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这份证据应当在举证时提交。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上次提交的证据对比审查,从而确定哪些证据应进行质证,哪些证据不进行质证或者由被告或其他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质证,从而作出判决。作为被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由于原告的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行为,给其增加了诉讼支出,他可以就原告的行为致使其增加的费用要求原告赔偿,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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