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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举证期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也谈举证期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石正华


【关键词】举证期限届满   撤诉  重新起诉
【全文】
  近日,在《人民法院网》上看了一篇文章《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特写出来,与大家探讨。
   在《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一文中,该文作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方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请撤诉,以期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并认为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只能有两种情形:一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二为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对其它理由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告的意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同意撤诉,则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就不应准许,而应根据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的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即如果原告举证不充分,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或撤诉,是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按照一般原理,权利既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是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是放弃,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后申请撤诉,而根据“被告是否同意撤诉”来决定原告的撤诉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是对原告的诉权的侵犯,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并且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也可以采取其它的办法达到目的,比如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占绝大部分。如果人民法院对原告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按撤诉处理,仍然达到了原告的目的。原告在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再次起诉。因此,不准许原告撤诉,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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