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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二

  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在其前面的发达国家一样,本土技术接受力的发展已证明是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关键性决定因素。这种接受力决定了这些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和应用外国技术。许多研究总结出:决定能够成功地进行技术转让的最为独特的一个因素在于本土技术接受力的及早显露。(注:Radovesic,S.(1999)“International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atch-up in Economic Development”,Elgar,Cheltenham,p.242.以及Saggi,K.(2000)“Trade,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A Survey”,World Bank,Washington DC(来源:http://www1.worldbank.org/wbiep/trade/papers-2000/saggiTT-fin.pdf),and Rosenberg,N.(1982)“Inside the Black Bax;Technology and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Cambridge.)
  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科技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差别很大。技术能力的一个普遍采用的参数是在美国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专利活动范围。在2001年,小于1%的美国专利授予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申请人,而其中接近60%来自于7个技术较为进步的发展中国家。(注:2001年被授予超过50件美国专利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266件,印度179件,南非137件,巴西125件,墨西哥87件,阿根廷58件,马来西亚56件。中国台湾地区6 545件,韩国3 763件,但它们在世界银行的分类中不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我们的计算是在2001年的184 057件总授权中,有1 560件美国专利授予了世界银行列出的发展中国家。来源: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ac/ido/oeip/taf/cst-all.pdf.)在PCT中,发展中国家1999—2001年占低于2%的申请量,而这些申请中超过95%仅来自5个国家: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和墨西哥。(注:根据WIPO提供的信息。1999—2001年,在5 014件总的发展中国家申请中有4 816件申请来自这5个国家,其中韩国(4 622)和新加坡(640)也是主要的申请国。)这些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虽然少,但比整体PCT申请的增长要快。PCT申请在1999年至2001年间增长了近乎23%,但这些国家在总申请量中的份额由1999年的1%增长到2001年的2.6%。我们已经发现,研究开发的支出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以及少数几个技术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很少有发展中国家能够发展较强的本土技术能力。这意味着它们既难以发展其自身的技术,也难以吸收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
  知识经济的建立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生产、传播和应用。在这当中,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而在日本,1940年至1975年的35年间,仅创制了10种新药,1975年日本开始对药品施行产品的专利保护后,至1983年8年间就创制出87种新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力,往往要付出高额费用,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同意转让或许可。这就使得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做出新的创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站在他人肩膀上不断前进的循环往复,有力地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开的调节,这就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如对于技术发明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介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又据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十几个条约成员国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不检索利用专利文献,每年就要多花350亿马克的经费。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品。
  (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例如,一种新药从研制开发到生产,需要花费十几年的时间和几亿美元的经费才能上市。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畴,在经济学上它作为“易逝财产”极易丢失,难以控制,因为复制这些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这种现象就更严重,愈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剽窃。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做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知识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向着全球化的发展,既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又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同时,在知识成果贸易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这方面的规则。尽管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由各国制定,但是,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不仅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还从发展世界贸易的角度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的引进、合作、交流就难以进行。在当今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都不可能靠自己创造,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同时,从国外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外资,仍然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日本在二战后一片废墟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经济迅速腾飞,其重要原因就是大量引进了美国等国的先进技术。在知识经济时代,引进知识成果和资金,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成果的交流与合作,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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