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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二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许多知识产权并不是自然拥有的,比如专利权和商标权,它的获得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并需履行一定的手续。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公开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
  (二)知识产权权利的属性
  一些人把知识产权权利主要当作经济或商业权利,还有人当作政治权利或人权。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当作前一种理解,同时确认需要在要保护的发明人和创造者的权利与技术使用者的权利之间建立平衡(Trips第7条)。人权全体宣言中广泛定义确认“保护来自于任何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通过“分享科学进步和其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达到平衡。(注:参见美国(1948)“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N,Geneva,Article 27.来源:http://www.un.org/Overview/rights.html.)关键问题是将使用新知识和含有新知识的产品中的公共利益,与鼓励发明和创造中的公共利益相和谐,其中的发明创造产生了新知识,和产生新知识所依赖的物质和文化进步。困难在于,知识产权系统追求实现确认私权,以及个人物质利益。这样保护“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人)权与从这样的保护所引起的个人物质利益权利不可分开地联系在一起。创造者和发明人的个人利益来源于消费者的消费。在消费者穷困的情况下,这就与基本人权相冲突,比如,生存权。知识产权系统,正如在Trips中所表明的,不允许——除了在非常窄的方面——在良好的生存和教育必需品和其他商品,比如电影或快餐之间有差别。
  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权利最好被当做能帮助国家和社会促进实现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工具之一。特别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把人的最基本权利处于知识产权保护权利所要求的下一等级。知识产权权利由政府授予有限的时间(至少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而人权是广泛存在并不能被剥夺的。(注:参见联合国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支委会(2001)“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Human Rights”,UN,Geneva,p.6,paragraph14,Document No.E/CN.4/Sub.2/2001/12.来源:http://www.unhchr.ch/Huridocda/Huridoca.nsf/(Symbol)/E.CN.4.Sub.2.2001.12.En?Opendocument.)当今知识产权权利几乎都是被当做经济和商业权利,作为Trips的情况,通常被公司持有而不是被个体发明人所拥有。
  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人们更愿意把知识产权当做公共政策的工具,对个人或是单个机构授予经济特权,以促进产生更大量的公共产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特权意味着结束,并不是结束本身。这样,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使用价值这一方面,可以与税收相比。几乎没有人会认为税越多越好,如果直接或间接税收的费用能提供公共设施,产生社会价值,那么可能会希望有更多的税收。但是,如果过度的收税损害了经济增长,那么很少人会获得利益。而且,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花了大量时间考察税收系统是否是最佳的。过重的社会安全税收是否会损害雇佣?特别税收破坏了服务于他们的预定目的,还是仅仅使纳税人不愿做他们正在做的工作?从社会观点来看,税收系统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否是所希望的?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有类似的问题。其中好处有多少?其怎样构建?最佳的结构怎样根据部门和发展的层次而有所不同?而且,即使我们构建了权利保护的层次和结构,使鼓励发明和创造与社会费用之间达到平衡,我们还应当考虑利益的分配。
  (三)知识产权的作用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其作用的认识是不完全一致的。多数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刺激经济增长的必要因素,经济增长反过来有助于减少贫穷。通过鼓励发明和新技术,能提高农业或工业的产量,提高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技术转让以及提供充足的战胜疾病的药物。他们认为,对于发达国家起作用的体系,没有理由不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相同的作用。而同时,一些人同样强烈地反对上述观点。他们认为由于可能缺少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能力,知识产权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对鼓励发明所起的作用很小。知识产权权利不能有效地鼓励,开发新产品以使其受益于穷人,是因为即使产品已经研究出来,他们还是不能买得起产品。这就限制了通过模仿来选择技术。这些制度允许外国公司通过得到专利保护而脱离其国内竞争,然后通过进口服务于市场,而不是在国内制造。而且,这些制度提高了基本药物和农业进口的成本,极大地影响了穷人和农民。
  发展中国家中除了受本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外,还受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间接影响。在数字时代,限制使用互联网上的材料和数据会影响每个人。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可能被禁止使用被保护的数据,或是缺少能使用的足够资源。对发展中国家有影响的重要疾病或是新的农作物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实施时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体系的阻止或促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鼓励开发那些对发达国家的人们有利益的特定种类产品,从而将解决全球突出的问题的知识资源转移过来。发达国家的惯例允许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或基因资源在没有事先协议的情况下,受到专利保护,分享商业化带来的任何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输出可能会受到这样保护的限制。所以说,知识产权是把双刃剑,对于发展中国家,如何适应和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是由社会决定可以赋予其特定财产权的知识形式。它们与有形财产或土地的所有权有某些类似之处。但知识比知识产权要多得多。知识以多种方式存在于人之中,存在于机构之中,存在于新技术之中,其一直被看做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注:知识和技术变化的精确作用是经济学者争论的课题,但这是主流观点。关于该争论的非技术性讨论,参见World Bank(1999)“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1998/99:Knowledgefor Development”,World Bank,Washington DC,pp.18-22.来源:http://www.worldbank.org/wdr/wdr98/.)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现代经济学之父,在19世纪即这样认为。(注:World Bank(1999),p.20.)随着近年来的科技进步,特别是在生物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ICT)方面的进步,知识与以前相比,在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公司乃至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知识密集型的高技术商品和服务方面的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增长最快,(注:Maskus,K.(2000a)“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he Global Economy”,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 DC,pp.73-79.)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最为普遍。
  在发达国家,有充分证据表明知识产权现在是并且已经是某些工业部门中发明的重要推动力量,尽管在不同部门中其究竟如何重要的证据交织在一起。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证据显示,制药、化学和石油工业十分显著地表现出专利体系对于创新非常关键。(注:Mansfield,E.(1986)“Patents and Innovation”,Management Science,vol.32:2,pp.173-81.)现在,人们需要将生物技术和某些信息技术成分加入上述领域。同样已经证明著作权对于音乐、电影和出版工业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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