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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二

  (二)保护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发生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夺市场,纷纷以关税壁垒阻止外国货物进口。第二次大战后,由于实行了减让关税,“贸易自由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1973年石油危机后,在物价、能源、失业和国际收支问题的困扰下,互相争夺市场十分激烈,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现代的国际贸易又从贸易“自由化”转向“保护主义”。技术标准,既可以用来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又可以用来在国际市场上制造麻烦,筑起新的贸易的技术壁垒。ISO主席考塔里曾呼吁国际标准化组织各成员国,不容假借标准或滥用标准来炮制规范,给进口设置障碍,也不得利用标准的差异庇护本国生产商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标准化的实质就在于其普遍性和统一性。如果利用标准来实现狭隘的、目光短浅的利益,那么就完全丧失了标准的真正目的。这毕竟是美好的愿望,事实上,在剧烈的竞争中,各国往往利用标准的不同要求来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或者利用提高标准水平的办法来阻止进口。把国家标准中的不同规定,用以保护本国产品的做法是屡见不鲜的。旧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采取以高关税为手段,而凭借经常变化、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正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如果人们把关税称为贸易中有形壁垒的话,那么技术壁垒是贸易中一种无形的壁垒。德国曾利用美国的磁带标准与本国不一致,禁止从美国进口磁带录音机。同时,德国一直垄断着西欧的磁带录音机,极力阻止美国产品渗入。美国则求助于国际标准使美国的磁带标准作为ISO标准被通过。此后美国的磁带录音机才得以进入欧洲各国。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传统的以关税政策来保护贸易的方式不得不发生某些变化,而让位给更为微妙的外贸调节方式,即用更为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方式取而代之。
  (三)协调作用
  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起因于标准和认证制度的事例不断增多。世界上颁布的各类标准浩如烟海,相比之下,国际标准的数量则显得不足。标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它的协调性。只有通过协调标准,取代那些杂乱无章的标准,才能使之成为简化贸易的有效手段。所谓标准的协调,就是指已由不同的标准化机构的批准,在技术上相同或认为在实践中技术上是相当同一领域中的标准。近十多年来,仅协调标准还不能完全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而协调试验、检验、质量认证以及技术法规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国不仅利用标准中的不同要求来保护本国的制造商,甚至可以在产品的尺寸、额定值或其他要求方面排斥国外的竞争者,而且当用标准达不到保护目的时,则在产品的试验、检定和质量保证的程序上设置障碍。目前,许多国际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的标准化组织,其目的就是协调各方的标准,从而尽可能减少贸易的技术壁垒,为贸易自由化铺平道路。
  
  九、标准的发展与演进
  标准是伴随技术发展而发展,同时,标准的有关管理政策,尤其是知识产权政策和全球技术许可战略也随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因特网技术标准组织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和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就是明显的例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因特网技术发展的前10年,因特网技术不像电信技术领域,因为没有什么专利技术对这个领域有影响,相关的因特网标准(包括前期的模糊标准)是开放和合作的。但到了因特网技术发展的第二个10年,由于软件技术、电信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紧密结合,使得因特网相关标准在建立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专利技术,这一情况,迫使W3C、IETF、WAP Forum等因特网标准化组织都不得不考虑调整政策,借鉴其他标准化组织的经验,重新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
  以IETF为例,IETF原来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是:“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因为IETF的目的是使其制定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的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注:参见董颖:“数字空间的反共用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12期,第39页。)但现在IETF已经完全改变了,因为有的专利技术是标准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专利,标准方案就是很不完备的,终于IETF调整了政策,新的专利政策规定于IETF的BCP 97文件中。
  2001年8月16日,W3C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W3C工作指南草案,向全球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到了我们前面一再提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在这之中,W3C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AND许可,因为英文的“合理和非歧视的”为Reasonable,non-discriminatory,RAND就是取Reasonable单词中的R和A,取non-discriminatory单词中的N和D而得名。W3C又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免费的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F许可,因为英文中“许可费免费”的原文是royalty-free,RF就是取royalty的开头字母R和free的开头字母F而得名。(注:See W3C Patent Policy Framework W3C Working Draft 16 August 2001 Part1Overview,URL:http://www.w3.org/TR/2001/WD-patent-policy-20010816/)这种称法已经被一些组织接受,在国外的一些法学期刊中也可以见到。
  
  十、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作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WIPO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从7个方面规定了对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第3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界版权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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