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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二

  我们现在见到的标准中,de facto事实标准相对少,相对较多的是de jure标准和普通的事实标准。伴随标准化组织力量的加强,de jure标准在国际标准中越来越多,但是de jure标准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所以说,普通事实上的标准就利用de jure标准的缺陷,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新兴技术领域;也正是在这类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对这部分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许多普通事实标准会要求向de jure标准转化,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受着普通事实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使二者的知识产权政策有许多的相同点。
  一旦决定要建立标准,这只是在标准工作的万里长征中迈出了一步,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比如标准的生命力问题,也就是说标准一定得有市场,必须有市场为依托,这将在后面的文中专门讨论。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重点就是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构建和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
  我们以著名的MPEG族标准为例进行分析。MPEG-2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标准,而MPEG-4就比较失败,那么是什么原因呢?简而言之,就是对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不合理以及对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
  MPEG-4标准在建立时就有方向不明的缺点,其中最致命的缺点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关于如何处理与MPEG-4标准有关的“必不可少的”(Essential,也有译为“基本的”)知识产权的政策,而且MPEG-4标准在早期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一个专利联营(Patent Pool)计划。(注:关于Patent Pool的翻译,我们在2000年3月《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发表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上)一文中,将其翻译为“专利池”,这比较形象,因为Patent Pool确实是各项专利的汇集,但是在法律意义上,Pool有“联营”的意思,所以在本文中,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将Patent Pool翻译为“专利联营”。)对比而言,MPEG-2标准有专利联营计划,也有一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MPEG-LA(Licensing Authority)来负责MPEG-2标准。虽然在较晚的时候MPEG-LA也介入了MPEG-4标准分支的知识产权工作,但为时已晚。最终,Web 3D标准的出现,而且与MPEG-4标准的兼容性极好,更使得MPEG-4标准日薄西山。(注:SeeBrenda Sandburg The Standards Bearers:When it comes to the internet,Patents are made to trade-even for mighty Microsoft.THE RECORDER Mar.10,1999.)另外还有V-CHIP标准,也是由于标准的倡导者不能对标准建立时的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专利问题有一个明确的政策,使得标准建立后,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站出来主张权利,V-CHIP标准最终功亏一篑。(注:See A.Michael Froomkin,It came from planetclipper:The battle over cryptographic key“Escrow”,15 U.CHI.LEGAL F.15(1996).)
  
  七、标准化工作的层级
  标准化的层级是指“从事标准化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ISO/IEC第2号指南)。依据ISO/IEC第2号指南中对标准化层级的定义和注解,可以划分为下列六个层级:
  (一)国际标准化
  国际标准化是“由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参与开展的标准化”(ISO/IEC第2号指南)。国际标准化是在19世纪后期从计量单位、材料性能与试验方法和电工领域起步的。20世纪50年代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立,使国际标准化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逐步发展起来,标准范围也从基础标准如术语标准、符号标准、试验方法标准逐步扩展到产品标准,从技术标准延展到管理标准(如ISO 9000族标准)。1979年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又称标准导则,即TBT协议)使国际标准化的权威性得到空前提高,采用国际标准成为各国标准化的基本方法与政策。
  (二)区域标准化
  区域标准化是“仅在世界某一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国家的有关机构参与开展的标准化”(ISO/IEC第2号指南)。
  由于世界各地区民族不同,习惯风俗各异,经济技术水平不一,为了维护与保障某一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民族利益,促进该区域经济发展、消除区域内贸易技术壁垒,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和阿拉伯地区等区域先后成立了区域标准化机构。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亚洲标准委员会(ASAC),阿拉伯标准化计量组织(ASMO),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等,协调各国标准化工作,开展区域标准化活动,有的还组织制定与实施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CE)等。
  (三)国家标准化
  国家标准化是“发生在某一国家层级的标准化”(ISO/IEC第2号指南)。
  国家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本国技术,经济与政治管理需要,制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标准,以建立文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权益。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各国标准化组织性质与活动方式也不同。
  (四)行业标准化
  行业标准化是某一国家内行业标准化组织开展的标准化活动,它既符合行业管理的需要,又是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与补充,并可有效指导本行业的企业标准化,必要时,还可参与某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或区域标准化的活动,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五)地方标准化
  地方标准化是“发生在一个国家内某一地区层级的标准化”(ISO/IEC第2号指南)。
  在一些地域辽阔的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和中国,都有地方标准化,它适应当地政治、经济与人民生活的客观需要,并且是国家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和补充,也能指导和促进本地企业标准化的有效开展。
  (六)企业标准化
  企业标准化是发生在企业层级的标准化,它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司、工厂及其内部部门、各车间乃至班组的标准化。它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的落脚点。
  八、标准的作用
  标准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是指在标准化工作下产生的一切用于规范市场的准则,既包括技术规范,也包括检验检疫等技术手段和工作程序。宏观上讲标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注:参见叶柏林:“关贸总协定与标准化”,http://www.moftec.gov.cn/moftec-cn/zcjs/kjfz/mycs/qyxd/qyxd-xdybzh.html。)
  (一)促进作用
  标准化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出色的推动器。在国际贸易中,保持价格的竞争能力,进行市场需求的预测调查,在国外扎根进行优良的售后服务以及给予优惠的贸易信贷条件等,是推动出口的政策基础。但是“技术外交”仍然是不能忽视的,标准化就是这种“技术外交”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目前许多国家政府部门不借耗费众多的人力和大量的投资重视标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争夺市场,推动出口,应采用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的形式,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不要轻易地否定或忽视其中的任何一种。应在结合市场调查和预测的情况下,研究具备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才能打入国际市场。事实上,发达国家常常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被拒收或报废,虽然原因很多,但是缺乏标准、技术法规方面的情报和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是一个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要想把本国的标准在贸易中强加给美国、日本和西欧那样工业发达的国家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某个部门或行业形成了某种技术习惯,那么该部门或该行业的标准选择必然受供应国的影响。因此,有些发达国家尽力与发展中国家加强标准化的技术协作,其目的就是想施加影响和推广本国标准,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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