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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企业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战略”专题之二

  
  三、现代技术标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实质
  标准的定义和具体内容随着技术进步在不断的充实和演化,并不是全部的标准都能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真正能够做到这样的标准,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高的新技术领域,而这些标准又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准,往往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区域标准组织或产业联盟颁布的标准,我们在文中,将这样的标准也称作现代技术标准。
  技术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差距是“质的差别”。“质的差别”是占有与不占有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本质区别。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能给标准的拥有者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这就是一个个企业为了追求“卖标准”的根本动力,美国的CDMA巨人高通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美国圣地亚哥高通公司总部一层大厅树立着一个专利墙,这个专利墙由1 400块玻璃砖构成,而每个玻璃砖,代表着高通公司的一个核心技术专利!高通现在的影响力,就是这1 400个专利散发出来的光和热。(注:参见孙丽:“高通的生存方式”,http://www.mystar.com.cn/p2610.htm。)而要实现自己关于标准的宏伟蓝图,就必须搞清楚标准许可的实质。
  标准是在发展变化的,以前的标准,多体现为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伴随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标准也发生着变化,标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趋向于将一些技术解决方案纳入到标准之中,由此,技术标准的称谓开始出现。事实上,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通俗化称谓,但是,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因为技术标准多指的是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量技术解决方案的这一类标准。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注:此定义主要借鉴了ISO对标准的定义:Standards are documented agreements contain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rother precise criteria to be used consistently as rules,guidelines,ordefinitions of characteristics,to ensure that materials,products,processesand services are fit for their purpose。定义来源:What are standards?http://www.iso.org//iso/en/aboutiso/introduction/index.html。)它包涵有两层含义:(1)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线,只要不达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生产的技术标准,可以向标准体系寻求技术的许可,支付许可费用从而获得相应的达标的生产技术,这就是技术标准为什么越来越看重许可的最重要原因。曾经轰动一时的CDMA巨人美国高通公司商业运作模式、3C与6C的DVD收费事件的核心问题都涉及此问题。(注:参见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对于一些技术上不发达的国家来说,没有能力来进行技术研发,就只能通过从标准体系获得许可从而形成生产能力,除了付费之外,关键是要服从标准的管理,而标准的管理的实质和核心是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利用。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些知识产权进入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普及,就会形成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是标准能够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法律基础。
  现实中,我们对于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有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许多人认为许可本身仅仅就是标准的许可,也有人认为只要建立标准就可以坐享技术许可的成果。殊不知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管理的问题,这个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在建立标准之前就先行介入了。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沿用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一思路。这一思路贯穿于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始终,同时,这一思路又是以一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来实施的。因为从建立标准的初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的工作是申请专利,因为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实施许可战略的基础,而技术标准的公布,往往又会造成资料公开,使得一些技术不再符合专利法上“新颖性”的有关规定,从而丧失获得专利的可能,这就使标准的对外许可能力大打折扣。其次是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这些专利技术容入到标准中,在建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技术许可框架。最后才是标准建立后实施全球技术许可。在每一个阶段,根据标准的不同,又会有不同的操作,因此又体现出许多种知识产权战略。
  2001年初,信息产业部和美国某公司谈判,关于在中国生产该公司倡导的CDMA标准的手机,美国公司的许可费开价是每部手机360.80元人民币的专利技术许可费,按照中国3年可以生产这样手机2 800万部计算,就要付出104亿元人民币的专利费。
  韩国的数字电视采用美国的ATSC标准,按该标准提供的方案设计电视机接收机集成电路芯片,即使设计和生产的工作由自己完成,每一套也要向美国交纳30——40美元的技术专利费,因为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技术。如果中国也全套采用外国的数字电视技术标准,按中国市场3亿台数字电视计算,我们要就向人家交纳1 000亿人民币的技术转让费!(注:参见2001年1月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徐顺成司长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但标准归标准,技术标准要实现全球技术许可、实现技术标准的产业化,还必须考虑市场需求,只有存在大的市场需求,才能谈得上技术的产业化。从以下一反一正两个例子,我们也许会得到某种启示:(注:参见刘守文:“3G即将到来的世纪盛宴”,载《通信产业报》2001年7月21日第3版。)
  反例:日本在发展移动通信2G标准的时候,选择了自己独有的PDC技术,并在国内获得了成功。日本人彼时的心情并不亚于此时的中国人,他们心中的民族自豪感也不可谓不强烈,但由于这种技术始终被限制在日本岛内,失去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资格,日本的通信制造业和运营业的国际化付出了沉重代价。回想当初应用自家技术时的那份自得,此时的日本要想再畅怀大笑恐怕已经很难。
  正例:日本的北方邻居——韩国早在1991年就采用了别人—美国的IS-95CDMA标准,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成熟的商用系统,享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建立了运营、生产、消费良性循环的移动通信产业,获得巨大成功。如今,韩国已在国际移动通信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这使得韩国在该领域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不容忽视。
  在高新技术方面中国面临国外专利远远高于国内的严峻现实,而随着入世的到来,在开放的市场中,以标准技术面目出现的许可证贸易更会铺天盖地的涌来,并且没有商量的余地。由此,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评介,能够引起产业界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重要性的重视,充分利用技术标准许可策略发展中国的民族产业。在现今的产品生产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生产领域,正是由于上述的原因,生产标准成了进行技术垄断和市场限制的一种新的手段,谁能够抢先进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谁就有可能抓住对这个产品乃至产业的主动权,所以说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对于一个新兴产业、对于知识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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