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自动承担,主要体现在民事责任方面。救济权请求权是在当事人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产生救济权请求权的前提,没有责任,就不会产生救济权的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是在民事责任自动承担和强制承担的中间环节上产生的。在实践中承担民事责任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责任发生后,责任人自动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之后,责任人才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权利人提出请求后,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从这个过程来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在自动承担的情况下,权利人没有必要行使请求权。在第二种情况下,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权利得到实现。在第三种情况下,权利人因行使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未果而行使诉讼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是现实存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的反映,救济权的请求权是权利人促使责任人承担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我们应当提倡责任人自动承担民事责任,提倡当事人自行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尽量减少诉讼,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违反债的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的比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违反债的责任可以准用债权编总则的规定。但是,违约赔偿的责任与债务履行的性质是不同的。基于原权利产生的债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合同等)或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产生,没有违法性、不会发生强制性;违约赔偿是因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而产生,会发生强制性。债务属于"当为","故非由外部所得而强制之。"责任"盖谓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之满足"[45]。
综上所述,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物权的救济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立法首创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的物权编的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第985条)、除去侵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第1004条)。对他物权的保护,准用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占有人也得基于占有提起请求权。但是德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是民法学者根据法律规定概括出来的。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争论由来已久,其说不一,约有十几种说法,归纳起来诸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物权相联系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其中有代表性的是附属性权利说,此说是德国学者的通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只为保证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本权脱离,不可独立地转让与第三人;而独立的财产权,必然具有能够独立转让的性质。[46]另一类是与债权相联系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债权说。主张此说的学者有的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侵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为纯粹之债权。[47]再一类是独立的权利说。该说认为:"物权之内容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此项请求权,乃系对人之请求,故非物权之自体,而系独立之权利,不过其命运与物权同,亦即于物权存续之期限内不断的派生而已。至于此种请求权虽亦属对人之请求,但于破产之程序上,较一般债权为优,故与债权不同。"[48]
上述诸说多是著名民法学者的主张,有的是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判例上的论点,多具权威性。笔者认为上述诸说的侧重点不同,各有道理。物权的附属性权利说强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脱离而独立转让给第三人。此说反映了物权请求权的特点,缺陷是容易被理解为物权请求权是包括在物权之中的一项权能。债权说强调物权请求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是对人权,是行为请求权,而非物权本身,是有道理的。但是,此说脱离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难以划清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界限。独立的请求权说强调的是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本身,既说明了其与物权密切联系的一面,也指出了与债权的不同,分析较为周全。此说的缺陷是仅从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上作解释,并未说明物权请求权的本质。上述观点的分歧,一方面说明物权请求权性质认定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说明物权请求权理论及相关立法体系的缺陷。
笔者认为,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当从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上分析。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这样认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就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严格区别开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也就更加明晰了。
综上所述,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民法典中创设物权请求权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德国民法典中创设物权请求权,作为对物权保护的形式,是民法上的一大进步。其优点之一是,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诉讼法(公法)上的请求权,而且增加了实体法(私法)上的请求权,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优点之二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问相对人是否有过错,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优点之三是,对物权的保护不涉及侵权行为,只将发生损害赔偿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用损害赔偿之债处理,使物权的救济方法(救济权)与债权的救济方法(救济权)区别开,体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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