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项目发起人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文件,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审批。
――由授权签定特许权协议的政府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活动;
――由常设机构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标书的评定;中标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许权协议文本,按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
5特许权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公开进行。
6明确特许权协议的性质、内容和签定程序:
――由授权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政府机构,将中标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许权协议草本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呈报国家计委审批;
――中标者持国家计委批准文件,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设立项目公司;
――由签约人与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争端解决:首先,发生争端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其次,管辖上:一般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主;再次,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适用项目工程所在地国法律,因为项目工程所在地往往是不动产所在地或是项目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另外,政府与项目公司因特许协议发生的纠纷,一般属于行政诉讼,不能用仲裁解决;非政府当事人之间属于民事关系,允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律;最后,若符合规定条件,可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解决。
(三)实体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考虑内资企业参与BOT,重新界定其含义;
2规范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运营,降低发行证券的条件和中方控股的要求,以更利于筹资;
3适当作出政府保证:限制对于国家投资回报率的保证,作出外汇风险(汇率风险除外)、原材料供应、土地征用、经营期限和不竞争等政策性允诺;
4明确项目投资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与各自的权利义务:[20]
――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筹集资金、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适当的收费等;
――东道国政府的权利义务有:授予特许权、批准工程详细设计、批准项目收费、提供项目用地和其他有关设施,进行项目监督、收费、审计和无偿接受项目设施的移交等。
5按照谁最能控制风险谁承担的原则,构建均衡的风险分担与防范机制。一般来说,政治风险由政府承担,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不可抗力险协商解决;[21]
6税收优惠:鉴于基础设施风险大、周期长、收益慢的特性,只有提供优惠条件,才能更好的吸引投资,但地方政府不得滥施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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