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BOT立法的框架设计

  三、 我国BOT立法的微观设计 
  所谓BOT立法的微观设计,是指对BOT的特殊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借鉴国外经验,立法名称可拟定为《BOT投资法》,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立法主体级别有待提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废除国务院的两《通知》; 
  第二,如果法律阶位提高了,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就可以对上述除《宪法》、 
  《合同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进行修正:有冲突的消除,无规定的弥补,不适当的改进。  
  我国的《BOT投资法》可以从基本原则、程序规则和实体规范三个方面进行规划: 
  (一)基本原则,包括投资法的一般原则和BOT的特有原则: 
  第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发展BOT方式,既要维护投资国的政治独立与经济主权,又要尊重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在我国,设立项目公司和制定特许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平等互利原则:投资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衡,互相尊重,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友好协商,互利合作。 
  第三,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习惯作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别国经验,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各国法律的协调,也有助于国外投资者熟悉我国的法律环境。[19] 
  第四,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BOT投资方式虽有政府介入,但不仅要保护政府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也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程序规则,包括: 
  1适用范围:除“三部委”《通知》已有项目外,应扩大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全部范围,并取消要求中方控股或禁止外商独资的规定,因为“特许期”届满,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不会影响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控制力。 
  2主管机关:要明确审批机关与审批权限,建议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央人民银行联合设立一专门常设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的日常事务和授权的其它事宜,规范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的权限。 
  3投资主体:参与BOT项目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 
  4特许权项目设立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