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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BOT立法的框架设计

论我国BOT立法的框架设计


房保国


【关键词】BOT 立法设计
【全文】
  
  论我国BOT立法的框架设计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房保国 200042 
  BOT作为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是指就某项基础设施,政府授予由一家或几家私有企业组成的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的一种投资方式。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我国目前关于BOT的立法尚存严重缺陷。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即从BOT的配套法律和专门立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加强和完善我国的BOT立法。 
  一、 我国BOT立法的现状 
  BOT是一项系统工程,[1]涉及到政府、项目公司、投资者、贷款人、建筑承包商和购买人或用户等诸多主体,以及国际投资、项目融资、公司证券、税收、承包、合同、担保、技术转让、招标投标与行政管理等众多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关于BOT的专门立法主要有:1995年1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通知》),以及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试点范围:建设规模为2x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 
  2、审批权限: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由中央政府审批,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3、BOT方式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方式建立项目公司; 
  4、政府不提供固定资产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也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5、在特许期内,如因受我国政策调整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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