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立法的有关建议
“傍名牌”现象即使能通过现有的执法机制获得优先的解决,也是以巨大的成本为代价的,何况还有许多“傍名牌”行为没有被追诉或无法通过现有的执法机制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如何从立法源头上防止“傍名牌”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才是最终解决“傍名牌”现象的治本之策。
(一)建立独立的字号权制度。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把字号列入保护范围,但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都将字号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例如,意大利《民法典》、德国《
商标法》、美国《联邦
商标法》、加拿大《商标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规定字号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中,以美国为代表,包括德国、加拿大等国都是将字号权作为商标权的邻接权在
商标法中予以保护的。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将来修改
商标法时将字号权作为商标权的邻接权规定到
商标法中,给予和商标权平等的保护。
(二)完善企业名称登记保护制度。改革企业没名称登记中的地区和级别主义,确定字号在较大区域内的唯一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不可能再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会遍及全国乃至全球。若再将字号的唯一性局限于狭小的区域,显然易导致字号的混淆。因此,本文建议至少应在省级区域内给予字号同行业专用权保护。同时,建立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的公示制度、异议制度、驳回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企业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尽量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字号重复的现象。
(三)明确在先权机制,协调字号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我国有关商标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得与在先权冲突”的类似规定,但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在先权范围,使得许多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救济。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在先权的具体范围,字号权和商标权应该在存在竞争关系的营业中互为在先权,得以排斥在后申请者,即使是在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营业中,如果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危险,也应作为在先权得以排斥在后申请者。为此,应尽快建立一套覆盖全国的包含所有商标、字号信息的查询系统,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建立这种查询系统在技术上已不存在困难。有了这样一个查询系统,企业在申请或登记部门在审批新的商标或字号时,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新申请的商标或字号是否与已经存在的商标和字号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