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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现象的法律思考

  (二)目前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
  1.主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字号基本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目前的执法机制主要注重保护商标专用权,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院主要以《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律依据;工商部门则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法律依据。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独立的字号权制度,字号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因此在执法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其加以保护,除了法院偶尔依据诚信原则对字号给与保护外,“字号的商标化使用”很少受到遏制,字号基本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境地。
  2.即使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是不全面的。因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标字号化使用”的情况下,只有企业名称中为规范使用并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企业名称规范适用,即使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这类似商品上突出适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在这里,或强调“突出适用”,或强调“善意使用”,不过是在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只有在企业名称未规范使用并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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