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商标、企业名称的管理体制不同。我国商标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全国唯一的商标注册机关,而且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还有严格的公示和异议程序,使经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在同类商品上具有排他的专用权。但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工商机关都有权办理相应的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而企业在选择到哪一级机构进行名称登记时也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该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专用权仅限于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的同类企业。企业名称的这种分级管理体制,使得我国存在大量字号相同、却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也导致了知名商标在不同的地区都被注册为企业的字号,在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混淆。
三、目前的执法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的执法机制
“傍名牌”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机制,一是司法机制。
1.解决“傍名牌”行现象的行政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查出“傍名牌”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但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认为适用法律依据非常困难。相关法规对商标与字号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年专门为此颁布了《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但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并与国家工商总局后来发布的《
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冲突,所以很少被使用。虽然《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情况作了规定,但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毕竟是少数,然而“傍名牌”行为却大量存在。同时,由于工商机关在企业登记时,对企业名称是采用核准的方式,如果工商部门撤销其名称,则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
2.解决“傍名牌”现象的司法机制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傍名牌”现象有其灵活性的一面,一是对那些在实质上符合驰名商标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对部分“傍名牌”行为作了规定,可以据以裁判;三是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和《
民法通则》第
四条的诚信原则,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种做法难免有向一般规则逃避之嫌。但是,法院涉及判令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如何执行,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面临着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