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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现象的法律思考

  “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多,如商标和字号作为商业标识的近似性、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不劳而获的“搭便车”心理乃至汉字的有限性等都是促使“傍名牌”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但这些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上述因素只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已。因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根本规则,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不合理的行为,只有不合理的制度”。本文认为是现行法律制度的下列缺陷直接到治了“傍名牌”现象的产生与泛滥。
  (一)我国缺乏独立的字号权制度,造成法律只保护企业名称却不保护字号的事实格局。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识,而字号在企业名称往往起着区分的关键作用,使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可以说,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识,而字号则使企业名称本身的标识,使企业名称的灵魂。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字号权保护制度,已有的规定是字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之中进行保护的,这种保护方法使字号的作用被淹没,有关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模糊不清,从而造成事实上只保护企业名称不保护字号的法律格局。同时,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字号权,使得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不成法理意义上的“权利”的冲突,进而导致目前在认定字号权能否作为“在先权”阻止在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问题上出现法理上的困难,使得将他人知名字号恶意注册为自己商标的行为难以获得有效的防止和制止。
  (二)我国企业名称制度和商标制度是并行的两套制度。我国商标主要受《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而企业名称则主要受《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字号只是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获得有限的保护。在企业名称登记时,《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只是《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从实体上要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据此,一方面,大量的不知名的商标被善意地作为字号登记,因为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另一方面,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虽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但由于在程序上企业名称登记前不与商标联检,又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合法”地产生并存在着。对在商标的注册环节上,虽然《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对于哪些在先权利可以阻却商标注册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以外观设计、著作权为“在先权”,字号基本上不被列为“在先权”的范围。显然这是两套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和字号,同样对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两种不同权利,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从而使得难以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一些不法个人或企业有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字号。虽然《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后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情形,但也只解决了其中的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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