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不同于公用企业又类似于公用企业的经营者。所谓不同于公用企业,是因为它不像公用企业那样通过网络等关键设施提供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所谓类似于公用企业,是指都是依法获取独占地位并从事国家管制的经营活动。所以说,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用公用企业不好概括的其他国家控制的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并不指一般的独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宜作扩大解释。
关于“依法”的理解问题。“依法”既具有在独占地位来源上合法的意思,又具有依据特殊的法律成立和运作、国家对其有专门的管制规定的意思。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认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规范性文件。但《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成立“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不得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4.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1)专营专卖行业。此类行业主要是暴利或者需要特殊管制的,如烟草、盐业等。
(2)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基础性服务的行业,如保险业、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业等。
(3)国家需要特别管制的行业或产品,如石油、石化、电视台、殡葬、新华书店(中小学教材发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5.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药草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2)盐业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
(3)商业银行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
(4)农村信用合作社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5)有线电视台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石油、石化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7)殡仪行业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
(8)新华书店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