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勾兑”法官(我们姑且用这种说法来表达律师与法官间的贿赂问题)说到底就是为了法官能采纳自己的代理主张或是辩护意见。那么是不是因为律师可能采取了不正当的方式,他的意见就一定是不对的?他所维护的权利就一定是不正当的呢?显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种情况就是,在法官决定案件时,律师意见是否采纳甚至是否被写进判决书,目前尚没有明确而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规则来有效规制;律师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意见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进行充分有效的说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甚至是好恶。——这既限制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给法官的司法随意甚至滥用司法权力留下了制度性甚至体制性的漏洞。(在判决书和案情报告中不写双方或一方律师意见的情况时至今日仍不罕见,如果用这样的案情报告向不直接审判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报告,则律师的意见根本不为最终裁判者所知晓。)正因为如此,有时律师“勾兑”法官,可能仅仅是希望法官能够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意见,公正地对待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为了让法官偏袒自己的当事人。
所以,防止律师“勾兑”法官以维护司法公正,仅有隔离以及不断的教育乃至加强监督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在法庭上的言辞豁免这一基本原则对中国律师而言依然是可望不可及,以至于不得不因为在法庭上的言辞成为被告,更遑论因为刑事辩护触怒对手而无法避免遭枷锁加身的噩运),从审判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得以被听取,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以被采信。——即使法官认为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也应该使之在判决书中得到完整体现,而不能隐藏、“贪污”律师的意见。——法官认为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只是法官的看法,其他人可能并不这样认为;舆论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法官在审判中不致曲意枉法。唯如此,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的随意化和律师“勾兑”法官,建立起良性与理性的律师与法官关系。
2、倡导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的良性与理性伦理关系
中国特色法治背景下,律师与法官应该建立起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以为律师与法官应该发自内心地相互尊重,而不是法官基于权力对律师的蔑视和律师基于专业、经济能力等对法官鄙视;律师与法官应该建立起价值追求上的同志式关系、在司法理念上的同学式关系、在司法活动中的同仁式关系而绝不是所谓“三陪”甚至N陪关系。
------价值追求上的同志式关系: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作为“国家法曹”的法官和“在野法曹”的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同为追求民主法治而努力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法官与律师绝不应彼此互相反感、漠视与有意轻视。对于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事件绝不漠然视之,更不因某些不幸事件发生在对方身上而幸灾乐祸。要时刻牢记律师和法官是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一航船上,对方所处部位漏水同样会使自己所在的法治之舟颠覆。法治社会中的律师,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因素,是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保障。而作为国家中立、独立裁判者的法官则平等而中立地面对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不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遵循着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支撑着司法公正的宏伟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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