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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就能产生“美”吗?!----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思考

  在这里,我特别要对于所谓的律师回避制度提出几点质疑:
  其一,对律师从业进行限制,特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文件形式对律师从业进行限制合法甚至合宪吗?首先,律师的执业是公民职业选择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再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如果说《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进行限制还情有可缘的话,最高法院又有什么权力超越国家法律在《律师法》要求之外额外对律师执业加以限制呢?这不仅仅是对律师权利的损害,还有违宪之嫌。
  其二,一些方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要求离职的法官、检察官两年后也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合理吗?!建立从业限制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离任法官、检察官利用其在任职期间在相关城区相关领域形成的影响力形成一种从业优势产生一种影响公平执业、公正执法的可能性,其原理也是对于权力的限制。国家权力对于律师权利的限制也应该是有限度的,这种从业限制即使建立也应仅限于原权力所管辖的区域内。
  其三,律师因配偶在法院而受到从业限制的,在基层县、市往往使其失去了从业机会,而这些地方又往往是最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这种规定的社会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
  四、还有比隔离更好的办法吗?----对建构律师与法官关系的体制性思考
  有比简单地将律师与法官隔离更好的办法吗?我们说:有!----那就是建立法院保障律师执业的有效制度、倡导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的司法伦理。
  1、建立法院保障律师执业的有效制度
  “隔离”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律师“勾兑”法官(也有说法官“勒索”律师的,但从目前的舆论上理解似乎以前者为目的更明确,其骨子里是否仍脱不了“法官作为人民权力的行使者主流总是好的嘛”而“律师则因为其自身地位的相对低下且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而更‘可疑’”这样一种崇尚权力而蔑视权利的预设前提呢?)。那么,律师为什么想要去“勾兑”法官呢?我们说是为了取得“博弈”的优势和更多的“博弈”机会。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深入下去,从体制和制度上探讨为什么律师要通过“勾兑”法官而不是凭自身的业务素质这样一种有损自身人格与律师职业尊严的方式去取得优势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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