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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就能产生“美”吗?!----关于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思考

  法官兼具法律人与“官场”人或“政治”人的双重属性,依附的是官场,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而律师则兼具法律人与“市场”人或“商业”人之特质,从属的是市场,是以私权利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在法律事务中。
  法官凭什么能“逼良为娼”?那是因为法官的权力。权力的本质是恶的,权力的行使者也总有希望通过权力的行使寻求“租金”的本能。当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时,必然产生腐败,特别当权力的行使者自身素质堪忧或是处于一种对金钱的迫切需要时 (不幸的是中国目前的法官无论是素质还是经济状况都不尽如人意) 。
  律师为什么要“带坏法官”?同样因为法官的权力。私权利总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因此希望通过支付少量的“租金”来实现正当或不正当的权利,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也就成为私权利本能。作为私权利代言人的律师,当然也很难脱出这个这一特点。而作为“市场”人或“商业”人的律师,还有一个反复“博弈”获利的机会,所以本能地希望通过贿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以求得更多的“博弈”机会(案源问题)以及在“博弈”中取得一种优势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所反映的恐怕不是至少有一方是想带坏法官,而是希望法官不要坏。
  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出发,最终起决定作用的都是法官手中的权力----我们必须时刻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所以,我们当然要规范律师的投机行为,但更要紧的是约束法官,约束权力的行使----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有丝毫的含糊,切不可“各打五十大板”地将规范律师与约束法官二者置于同等地位,更不可本末倒置地视规范律师为头等要务。
  二、隔离了律师与法官就万事大吉了吗?----对维护司法公正“隔离带”的系统思考
  为什么要隔离?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与司法廉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两大支柱。“隔离带”的作用就是使司法免受外来干扰,独立地依法作出裁决。律师与法官间的隔离,为的是防止二者间的“勾兑”,防止私权利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影响审判权,即从防止司法腐败的层面维护司法公正。但这充其量只解决了防止部分司法腐败的问题。当前影响司法公正更为重要的体制性因素,是各种国家公权力对审判的干扰问题。质言之,仅关注“权钱交易”是不够的,必须花更大的气力去解决“权权交易”以及“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问题。毕竟,现实生活中私权利对作为公权力的审判权干扰是极其有限的,充其量只能“买通”,相对于其他更为强势的、可以迫使审判权服从其意志的公权力而言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构筑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要在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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