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状况则情形迥异。目前来看,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都处于“通吃”的状态,只要有案子过来,不管刑事、民事,诉讼、非诉,都基本持着一律拿下的通吃心态。各大律师事务所也基本都是综合性的,没有明显的市场区分度和差异性。另一方面律师服务供给者也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恶性竞争状态,一个案子过来,不管是否适合自身的情况,都要一拥而上花招百出进行拼抢,压价、回扣等已经是律师服务业潜规则中的惯常作法。这种不利状况直接阻碍了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
从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发展的远景来看,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是与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和成熟度相结合而并行发展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和服务市场细分促进了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
但是律师服务市场的专业化和细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们急需解决眼下的问题,因此,在促进律师服务市场专业化的同时,我们必须同时实施其他策略改善目前我国律师服务市场上弊端甚多的招标选秀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笔者十余年对律师服务市场的体验和观察,我认为目前最为紧要也最易入手方式有两个:
(一)进行制度创新,保护律师在招标程序中的权益。
排除律师服务市场的外部不良因素的干扰,招标选聘律师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与律师服务的特点相背离,而其中的焦点又在于律师权益在招标过程中无法得到合理保护。因此,我们应当就此入手,解决律师权益的保护问题。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最为接近的制度莫过于
合同法上规定的所谓“先合同义务”,但是这种交易双方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范围仅局限于对交易对方的保护、保密、协助等义务,而无力防止律师服务产品“思想”内核的流失。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同样也无法充分实现对律师权益的保护。而且,招标阶段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谈判阶段也是有疑问的,因为招标本身是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交易对象未明确之前,当然不存在交易谈判的问题。在现有制度缺位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进行实体和程序各方面的制度创新,充分保护招标过程中律师群体的权益,解决招标方式对律师群体的制度性侵害。
(二)发挥律师协会等行业机构的作用,促进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
具体来看,第一,律师协会等可以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程序或办法,该办法虽然对社会没有强制性效力,但仍然具有相当的示范性效果,可以促进律师遴选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另外,该办法可以设定律师协会会员的实施义务,从律师服务的供给者方面实现该办法的实施和推广。第二,律师协会应当下大力气规范、协调律师的投标行为,特别是制止律师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作法。律师协会可以考虑制定规范化的法律建议书或投标书格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限制法律建议书或投标书可以披露或提供的事项,协调律师行为,抵制来自需求者的制度性侵害。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措施可以采取以纠正当下弊端百出的律师选秀机制,规范律师遴选过程,促进科学的律师甄别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