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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律师权益?——关于招标选聘律师的思考

  招标选聘方式并不是一个市场公平博弈而形成的制度安排,相反,它却是在特殊的律师服务市场环境中,律师服务需求者凭借强大的买方权而单方设定的律师服务交易形式。实际上,招标——这种商品交易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并不符合律师服务交易的特点,甚至在某些方面是与律师服务这种特殊的交易标的的性质相背离的。
  律师服务,从本质上看,是凝结着一个律师或者律师团队经验、智慧、社会资源等各方面综合能力的无形资产,但是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同的是,它的价值内核是“思想”而非文字等“形式”,因此这就决定了律师服务,在很多时候,都是通过传达思想来完成的,这种思想可以通过文字形式,也可以通过语言形式,所以律师一旦“言说”,就是思想传递的开始,也就是律师服务的开始,因此,在律师服务市场成熟的国家才存在律师一开口就收钱的现象,虽然这在我国多数人看来惟利是图的有点骇人听闻,但却恰恰符合了律师服务的特性。
  正是律师服务和律师服务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招标选聘律师方式从一开始注定不科学的。正如上文所说,律师参与招标,比如伴随着言说和“思想”的传递,也就是说,虽然尚处于正式交易之前阶段,但是律师服务却不得不提前开始,而这种服务在招标方式下又必然是无偿的,所以招标方式的制度安排,使得律师权益在律师选聘过程中遭到侵害成为一种必然。
  三、走出“招标选秀”泥潭
  痛定思痛,我们应当尽快走出当下选秀机制的误区,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律师甄别机制。一个科学规范的律师甄别机制是律师服务市场的核心。一个成熟的律师服务市场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成熟的律师遴选机制的形成。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律师服务的遴选机制相比律师服务市场发展初期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律师服务市场内部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尚存在诸多弊端亟须整饬。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律师遴选机制?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应当是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律师服务市场建设的核心议题。
  从国外具有成熟的律师服务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律师服务市场的发育往往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进程互促互进的。科学规范的律师遴选机制的是在这一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中主要得益于两方面因素。第一是律师服务市场的细分和律师服务供给的专业化。国外律师事务所乃至其中的律师都基本是专业化的,这种律师服务供给的专业化直接形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的细分,每一个类别的律师服务由不同专长的律师提供,这不但提升了律师服务的质量,而且极大的简化了律师选择的过程,降低了律师服务交易的成本。使得律师遴选完全可以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深入会谈”的方式进行,在双方势力基本处于均衡的状态下,各方利益的保护也基本是平衡的。第二个方面是律师协会等行业机构发挥的作用。他们对于建立、规范律师遴选机制功不可没。律师协会等可以建立规范化的律师遴选制度并监督执行,也可以通过协调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和方式保护律师利益不在买方权力威压下过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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