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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企改革争论问题的法律分析——兼评“郎顾”之争

  流失的过程也非常复杂,有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存在民营资产的流失。最近我代理了一起股东权侵权纠纷,是典型的民营企业流失。这家公司,他们在东北有一个价值5000多万的证券公司,这家证券公司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以改制的名义,政府任命了一个官员到这家公司任职,然后这个官员作为这家公子的总经理,跟政府所主导的一个企业,也是一家证券公司,签订承债式的转卖协议。就是以零转卖的方式,通过这么一个协议,就把这个民营企业价值五千多万的证券类资产全部侵吞。这无异于抢劫。这比抢劫还来的快。政府任命了他的一个官员,到这个企业去任职,然后由这个官员来跟另外一家企业签订这个协议。在这个侵害股东权益的过程中,我采取了一个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我们代表这个民营企业作为最大的股东,请求法院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这个案子中。我没有主张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在我们的国家,追究政府的责任,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只能追究企业的责任。因此我们胜诉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像类似于这种民营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它一样值得我们关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有国有企业流失的问题。我接受了一个咨询,北京一家涂料公司和山东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个承债式的资产转让协议,将整个资产,大概价值四个多亿,包括划拨土地的这种价值,转卖给山东这家公司,山东这家公司就负责归还这家涂料公司欠银行的1.1个亿的债务,负责安置职工。签协议以后,整个公司全部被山东这家公司接受了,接受以后,山东这家公司将这家涂料公司的几千万的价值财产,转移到一家上海的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纠纷以后,现在就面临着这家涂料公司怎么来寻求救济。现在是职工没有办法得到安置,银行1.1个亿债务没有清偿,价值几千万的财产被山东这家公司拿走,结果一调查山东这家公司完全是一个私营企业,甚至是一个空壳公司。那么在这个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当中,就面临着很多的难题。现在由谁来起诉山东这家公司,如果由这个涂料公司来起诉,涂料公司已经变成以山东这家公司为控股股东的企业,他的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山东这家公司就相当于自己告自己。由职工——职工没有得到安置——职工能不能告这家公司?职工和山东这家公司,在收购的时候还没有签订协议,他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要告也很困难。那么倒是这个涂料公司几个亿的资产的流失,由谁来主张呢?当时我们也提到是不是由检察院来追究。但是检察院目前也不能来代表国家来行使这种权力。所以这个案子就说明了,在整个国企改革过程中,确实由于不规范的操作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应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
  所以如何判断流失,它就需要法律标准。从大的方面来说,他应该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从具体方面来说,每一个环节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按照政策的规定,必须一步一步的操作,这样才可以避免流失。
  所以从法律方面来分析,主要是一个制度的缺陷问题。大家知道,长虹集团,倪润峰——中国最著名的企业家,在今年五六月份——刚满六十岁的时候 ,就黯然去职。倪润峰,在职的时候,给企业,给国家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光无形资产就一百四十个亿,完全移交给这个企业。倪润峰他也尝试过多次的改革模式,当时屡屡失败。他尝试过股权多元化,股份制改造,跟外资方合资。管理层收购——这些最终都没有成功。为什么没有成功呢?这里面就涉及到企业,特别是作大作强以后,跟当地利益的冲突,跟当地政府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强势的政府面前,你这个民营企业家,再有大的名气,再多的财产,你都是弱势的。从倪润峰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在争夺改制主导权的上面,倪润峰凭借自己的这种声望,自己的为企业做出的贡献,他很想主导这个改革,改制提出很多的方案。这些方案屡屡被政府给否定了。政府他作为出资人,从法律上,他也有控制企业的这种权利。在双方的这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当中,企业家退下来了。整个改制没有实行。这给中国企业,特别是这个著名的企业家是非常大的打击。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这些为国企做出贡献的企业家,是不是要善待?有没有一个法律制度来肯定他们所作出的成绩,肯定他们的贡献。他的人力资本应不应该体现?在我们现有的制度的框架范围之内,显然不能做到这一点。企业的这种契约制度是缺失的,也就是你这个企业事先没有一个约定,做好了以后,我给你多少奖金,多少股份,多少期权。做大了以后怎么奖励你——这些都没有。你把这个企业做跨了,也没人管你。这就是一个制度的缺陷——这个缺陷需要我们法律人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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