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过程中,接下来企业改制、制度变革,包括整个微观制度改革的展开,需要呼唤着我们法律人,呼唤法律人去提供规则、指导操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要对“郎顾之争”——朗咸平引发的这个风波要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
我们认为:“郎顾之争”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从八月份以来,大家可能注意到,财经媒体,还有各类报刊、经济学家对朗咸平,有一部分是支持的,有一部分是反对的。在争论的过程中,实际上我们从法律人角度,从法律的思维,仔细的一看呢,他完全是法律问题嘛。那么经济学家在那里争论,你是用道德标准,你是用经济标准,你是用数据的标准,怎么有可能争出一个结果来?这个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是法律。所以我们认为这次“郎顾之争”的核心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国企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制度的变迁。包括国家整个宏观制度,包括国家整个经济战略的调整。“国退民进”,国有资产“有进有退”。
这个改制的过程中,实际上有两个目标——过去仅仅强调一个目标——也就是它的市场化目标。所以我们现在提出来,国企改制他还有另外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法治化的目标。这种法治化目标就是要实现经济主体性质的转变,同时还要把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计划”框架转变到“法律框架”。模式从“行政模式”到“法律模式”,从“计划框架”到“法治框架”。在这种过程中就是法律人说了算。
所以我们说:这次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问题。国企改制到今天就是一个“政策的法律化”问题。是一个法律的操作,是一个合法——程序的合法,实体的合法。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才能够解决当前所争论的这些问题。
我们说国企改革是法律问题,主要是从那些层面来理解呢?从我们这些年,为国企改革作方案,作整个实施的培训过程中,体会到,因为企业改制,是整个制度的一个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一个重新的调整。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人、改制企业自身、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的债权人、还有新的投资人——这些主体之间,在改制企业的运行当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重新做出了调整。这种调整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方面的法律,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包括《
合同法》、《
公司法》,还涉及到劳动方面的法律,劳动关系也发生变化了——这些所有的法律都是改制中必须所遵循的。所以改制的问题,实际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改制的内容来看,改制的变化,就是原来的出资结构,出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过去我们的企业是行政治理模式,经过改制以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治理。这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所构建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它整个治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还有就是企业的收益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律,地方立法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还有相关的政策。所以国企改制的内容十分丰富。他改制的包括用工制度,企业分离,主辅分离,企业办社会问题,债务重组,企业重组,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等等。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它涉及的法律问题,物权,合同,侵权,股权等等法律制度。所以我们所说的改制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当然,目前整个产权改革的法律也还是有缺陷的,还是有缺位的。比如说国资法现在还没有出台。所以,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有一些不足。那么,这些不足正说明法律的重要。所以这次郎咸平事件,就是警示我们下一步改制要重视法律了——再不重视法律社会矛盾的积聚,改制的负面社会作用,导致改制有可能毁于一旦。所以,我们感谢朗咸平他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提示我们的国家接受我们这些法律人,重视法律。
在这些法律问题的分析过程中,当前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大家非常关注的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那么到底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从法律角度来讲,“国有资产流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他仅仅是一种现象。这种流失有可能是交易性的流失,有可能是体制性的流失。交易性的流失,就是在整个转让过程中,由于不规范由于暗箱操作,由于“高进底出”所造成的流失。那么体制性的流失,即因国企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决策失误,由于监督不力,由于腐败。由于侵吞浪费,这个就是所谓“冰棍效应”。就是一块冰,不赶快处理,就很快融化掉了。体制性流失就是这种流失方式。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法律标准,千万不可完全从数字,从现象方面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