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企改革争论问题的法律分析——兼评“郎顾”之争
钱卫清
【关键词】国企改革 法律分析
【全文】
主讲人: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评议人:徐永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评议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地点: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
今晚我发言的题目是《当前国企改革争论问题的法律分析》我想就当前国企改革中争议的焦点法律问题从四个方面做一分析。
第一部分我认为我们对国企改革要发出一个法律人的声音,要做出一个法律人的判断,第二部分探讨三个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基本法律问题。最后提出我们法律人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面临这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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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出一个法律人的分析,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可能关注媒体近段以来,由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先生所引发的对当前国企改革的争论。朗咸平先生对我国的明星企业海尔集团、TCL以及格林柯尔等国内非常著名的企业进行了抨击,近而得出结论说中国以国退民进为主线国企产权改革方向是错的,必须立即停止。正式呼吁中国赶紧立一个法,停止国有资产转让,停止目前进行的国企改革,这种观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国企改革是并不是方向错了,是不是赶紧停止?
面临着这场争论,最初经济学家们出人意料地选择了“集体失语”。之后,国内著名的经济学家,包括像北大的张维迎教授等经济学家进行了回应,指出了当前国企改革方向不容置疑。在这种过程中有人感叹:“国企改革过程中,法学家的缺场比经济学家的失语更值得关注”。所以我们现在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事关国家重大变革,国家政策,国家法律的实施的问题,迟迟没有法律人的声音?
从国企改革25年的这个历程来看的话呢,法律人在其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法律人的声音这么的弱,到底是为什么?国企改革之所以缺少法律人的声音,我们的法学家,我们的司法官员,我们的律师,在我国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为什么这个作用不大?相比经济学家对国企改革理论的探讨,在方方面面的建议,影响国家的整个政策而言,法律人缺场了。
究其原因,一是国企改革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最初她的立法是滞后的,最初是由政策作为主导。由于立法的之后,法律人参与其间的空间就相对窄小。我们知道,最初改革是以党的文件,政府的政策,相关的规章来推行国企改革的。采取一种行政推进模式,没有以立法作为先导,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国家的整个改革都不是以立法为先导的,而是经过试点,摸索,探索造实践的基础上,然后再从政策上升到法律。对国企改革的立法,到今天为止,是很不完善的。
第二个原因在操作层面上,完全是一种行政模式,由政府来主导,在这种过程中,甚至是采取运动式的,最典型的是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为先导,辅之以“分权让利”,“抓大放小”“国退民进”等等政治性的口号。在政治性的口号的指引下,然后各地采取“上传下达,分步推进”——这种运动的方式。在这种过程中,法律人他没法起作用。整个推进过程中,他不是以法律关系,不是以民商法、
合同法、
公司法等等法律的行为来推进的。在操作层面,显得有些是滞后的。
第三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上,一方面告状无门,国企改革纠纷的解决没有最终通过司法进行。国企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没有由法院来处理。这个问题,我是有深刻的体会的,当时98年我在法院工作期间,就参与了国企改革问题司法解释的调查研究工作,给院长写报告。当时我们就感觉到,经过调查,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包括高级法院,他们要受理这种改制所发生的纠纷,没有依据。当事人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侵权也好,违约也好,请求司法救济的话,根本得不到这种途径。相对而言,律师的服务,法律中介的服务也是相对滞后的。我们知道律师对国企改革的介入更晚。律师的这种服务的市场,按说的话应该是非常大的,因为国企改革完全是一种操作层面的,特别是形势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下,十六大确立的股份制改造,采取混合所有制,使公有制的最终的实现形式多元化。律师在这其间,他的服务是滞后,紧紧停留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合同——没有参与到整个改制的全过程。这几年,随着改制的深化,律师参与国企改革的服务,从过去的简单的,单一的那种法律服务,那种顾问式的法律服务,现在已经发展成主协调制度,像徐永前律师,前几年就提出了律师服务于国企改革的“主协调”的服务模式,得到了国资委,国家经贸委的肯定。但是在整个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还是没有发挥好。律师服务,没有在整个国企改革过程中,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从另外一个反面来讲,也影响了法律人的声音。这种法律人的声音,在我们国家的整个改革的背景下——不光是国企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金融改革,包括其他所有的改革,法律人的声音都是很微弱的,这跟我们的政治体制,我们的司法体制,跟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相关的。法律最终解决问题的这种理念还没有深入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意识里面去。没有体现到整个国家体制变革的法制化进程中去。所以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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