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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向真正的自治

  看起来确实不可思议,在很多法治国家规定了“证人不得自陷其罪”原则的情况下,作为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从业人员,倒能随意归罪了!?我们注意到,法律规定了律师在某些情形下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却并未规定司法人员在同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而且,辩护律师和控诉一方本来立场相左,律师“犯罪”却要由控诉一方追究责任。这是不是立法上的制度歧视呢?不仅如此,律师们同其所在的律所还忍受着不堪其重的税费负担。全国各地普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有的地方还开征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律师事务所还按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等等,累计超过律师事务所纯收入的40%到60%。律师们特别不理解的是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双重征税,既对律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45%),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税收之外还强行收取高额行政管理费。国家财政部、司法部明文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所辖律师事务所征收其纯收入15%的管理费,而大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操作时总是按律师收费总额的15%征收,有的地方征收比例甚至高至30%,再加上5%的律师协会费和平时各种各目的推派,往往比税务部门“苛政猛于虎”更甚。
  律师走向自治面临的又一个难题是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过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律师的申报、审核权归司法行政部门;律所的设立、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说了算;对律师、律所的惩戒也是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决定。许多应由律师协会从事的工作,仍牢牢操纵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律师协会的职权很小。再加上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会长一般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领导担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不过一班人马、两块牌子而已,律师协会其实是个半方组织。虽然我国律师早就已经脱离开公职人员的身份,可是依然处在严密的行政管理之下。这与律师是一种自由职业显相矛盾。因为我们大家知道,律师作为一门专业化较强的职业,无论是他们自身的交流,他们整体作为一个行业与外界的交流,还是他们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都讲求属于自己的逻辑——而这一套逻辑,与行政的逻辑是格格不入的。可是,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又只能按行政的逻辑和思维行事。如此,问题当然就出现了。
  律师自治面临的第三个难题是缺乏社会传统的认同。我国的社会传统对律师这一个职业一直缺乏足够多的理解。比如,中国有悠久的“尊师重教”的传统,我们通常讲“一日为师,终身为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由“官本位”的传统,人们赞扬法官,会说他(她)是“包公再世”“当代青天”什么的,把他们与海瑞、包拯相联系;然而提及律师,却找不到附会的理想角色,“讼棍”倒是一种极可能的称呼——可“讼棍”在以前的官方话语中无疑是一种低贱的地位。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人们接触到律师这个行当,就会自觉不自觉地称之为“讼棍”,把其与挑词架讼、为了钱无所不为的角色联系起来,“法官像爷爷,律师像孙子”“检察官满街走,律师不如狗”“律师花钱的时候是爷爷,办案的时候是孙子”固然是对现实司法某些不正常状况的素描,部分其实也由于人们的潜意识在起作用;另一方面,有些律师见社会如此看低这个职业,情绪受到影响,就可能什么都不顾,真的按“讼棍”来行事了。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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