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黑龙江律师徐剑峰因伪证罪被判刑一年;
1997年12月,黑龙江律师王一兵因涉嫌伪证罪被提起讼诉;
1998年12月,河南律师李奎生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被提起讼诉;
1999年7月,广西律师闫江宏因涉嫌伪证罪被拘留;
1999年12月,广西律师吴江辉因涉嫌伪证罪被拘留;
……
我手头有两份资料,一份来自于中国最权威的律师杂志《中国律师》2001年第三期的一篇文章。里面引据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3] 另一份来自于国家大报《工人日报》2001年5月25日的一篇报道,说“1995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案件97起,其中1996年,1997年发生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案件20余起,1999年更达70多起。轻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调查取证,剥夺、限制律师辩护权,无故将律师逐出法庭,重者是限制律师人身自由或殴打辱骂律师直至定罪判刑。”[4] 这两份资料由于来源的不同而略有差异。我们暂且不去论证哪一份资料更可靠,它们至少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是一个不容回避、让人痛心的社会现象。因此,中国律师走向自治首先面临的也是最主要的一个难题就是律师执业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或许正基于此,2001年上半年《
律师法》酝酿修改之际,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律师们的权利成了最热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话题。
在人们看来,中国律师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于被律师们称之为“带着镣铐跳舞”、“律师执业雷区”的 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存在“三难”:
一是会见犯罪嫌疑人难[5]。虽然国际惯例,相关法律、法规都承认,律师在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疑人,有的甚至一拖数日。而律师经过重重繁琐手续终于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后,除了司法机关要派人监视或暗中监听外,律师的会见时间、次数、问话内容等均受到不当限制,有的甚至不允许律师了解案情。而如果司法机关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安排,律师就根本不可能有会见当事人的机会。 二是律师调查取证难。按规定律师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这对律师显然不利:一方面,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制止,律师向法院、检察院要求复核或调取证据的申请也常常不被采纳;另一方面,出于对律师的偏见,或者出于少惹事端的考虑,没有来自国家权威机关的绍介和证明,律师向一些个人、单位收集证据也往往无法得到配合。不能调查取证,就难以了解案件的全面情况,律师刑事辩护成了“无米之炊”。三是律师阅卷难。律师通过阅卷才能了解到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依据,通过调查与分析才能判断自己服务的客户是否清白无辜。但事实上律师很难充分阅卷。主要缘于检察官、法院留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时间一般较短,而且提供材料不足,比如只提供证据目录而无证据内容,只提供证人名单而不提供证人证言,只有被指控对象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材料而没有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司法机关持有的关键性材料,诸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往往也是到了开庭才拿出来。显然,刑事辩护的“三难”捆住了律师们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客户服务的手脚。让人们感到迷惑的是,束缚律师们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合法辩护――我刚刚提及,此亦是后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的“紧箍咒”竟然全都能在现行《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刑法》中找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