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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之道

  所以,英格兰能够发展出在后世蔚为大观的普通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偶然机遇所形成的制度又与其他因素互动,形成了后人无法轻易摆脱的司法模式。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路径依赖”。判例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同样的事项同等的对待”,核心要素是遵循先例原则(the 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s)的严格运用。要使判例法得以操作,一些制度性的配备还是必要的。观察英国的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配备或曰制度部件渐次形成的过程。首先是判例本身必须在结构上能够包容后来者据以判案的法律依据。相关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判决时如何解释法律的规则,法律与事实之间如何对应,如何界定此案与彼案之间的类似或者差异,凡此种种,都是法官以及律师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要素。这种推理过程产生的结果便是一篇司法判决书中的法律理由(ratio decidendi)。在这里,法律界对于法律方法尤其是类比推理技术的共识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往昔判决中所确立的哪些规则必须运用于当下案件之中,哪些必须予以排除,其中技术大有讲求。无论如何,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并不是就某个案件作出一个裁判便可以获得,而我们目前的判决——包括收入《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中的那些受到官方称许的判决书——是完全不具备成为司法先例的内在结构的。
  支撑判例法的第二个制度条件是判例的及时汇编和出版。当一国的法律规则大多以判例作为载体的时候,对后来法官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就必须完整、及时地公诸于世,否则就无法寻找法律。我们发现,早在13世纪的英格兰,就出现了名为《年鉴》的持续性的诉讼记录,一直到1535年被更完备的判例汇编取代。1865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成立,并每月出版一卷《判例汇编》(The Law Report)。卷帙浩繁的判例汇编已经成为英美国家法律图书馆里的典型图景,法律教育的过程几乎离不开对于以往判例的研究。一些按专题分门别类汇编的里程碑式判例(leading cases)也不断地出版,满足法律界以及法科学生检索和学习的需要。今天,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判例的发布变得更加便利。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公布数十分钟后就可以在一些专业网站上全文阅读。反观我国,迄今为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仍然不能完整地公开发布,更不必说下面三个层次的法院了。在判例无从及时而完整地为法律界查考的情况下,谈借鉴判例法或吸收判例法的优点恐怕只能是空穴来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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