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之道
贺卫方
【全文】
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展开,由于我国法制不统一所带来的法律准则混乱的弊病越来越凸现出来。如果我们将法制统一理解为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实现“同样的事项同等的对待”的话,那么很明显,仅仅是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在判案时适用同样的立法还并不足以确保法制统一,因为同样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概念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例如,不同地方的法官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案,但是,法官对于消费者概念理解上的不同却在事实上导致“打假英雄”王海受到截然相反的法律境遇。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但是,如果没有各种具体制度对于如何取得统一加以保障,统一云云也只是一纸空文。
在近年来法院系统所推出的各种改革措施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施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少有的指向这一难题的一种。但是,如此用心良苦的改革措施出台之后却受到了不少批评,或许有些出人意外。张志铭教授的批评坦率而富于力度,我自己也在本专栏的文章里对这项改革措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不过因为主要是对张志铭教授就司法改革主体问题所发表观点的商榷,对于我国的法制应当建立怎样的统一机制只是点到而已。在这里,我想对此作些专门讨论,就教于中原区法院的李广胡院长以及各位大方之家。
尽管有关人士反复强调他们所建立的并非英美法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但是,“先例判决”制度借鉴判例法的痕迹还是非常明显的。问题在于,借鉴也好,不借鉴也好,总是需要对于判例法的运作机理有些了解才能够明了该不该借鉴和怎样借鉴。
从历史上看,英国判例法制度的确立并不是一个人为设计的结果。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要建立统一国家的英国国王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原居民的不满和反抗。于是,一方面诺曼人要设法缓和民族矛盾,因此就不能贸然制定大陆模式的法典;另一方面,又要谋求整个王国的法律统一,因为分散的法律会使得建立统一国家的努力归于失败。最终,诺曼人无奈地选择了通过派出官员巡回审判,并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寻求法律的统一之道。经过法律界数世纪的累积叠加,终于成就了通行于整个英格兰的普通法以及与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出的大陆法系并峙而立的普通法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