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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英国法官服饰改革

  应当说,法官这种职业,手握生杀予夺的大权,这一权力是如此重大,真的不是仅仅只是操此权柄者人品学识超人就可以支撑,他必须有某种神圣的特质。当事人也有一种期望,期望他能够超越常人之上。这个时候,服饰的一种特色,也就会带来对人们期望的一种满足。
  你说的这条消息发布后,我看到一些评论,尤其是网上的一些评论,人们的反应到真的是值得我们深思。不少人马上就开始对于近年来我国法官服饰的改革提出质疑,批评我们的改革老是跟着别人的屁股后面走。现在,人家又要改回来了,我们是不是也要改过来?实际上,姑且不论英国的改革还要多久才能实现,即使是英国改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法袍已经穿了几百年的地方,和在一个法袍刚刚才穿了几年的地方,这之间的区别非常大。也就是说,诸如理性主义和合理的形式主义,严格地尊重程序,法庭作为一种通过人为努力而塑造出具有超验意义的空间,凡此种种,所有这些在法治国家已经是理所当然的观念与制度,在我们这里还是刚刚发生的事情,甚至是有待实现的目标。一般人对司法的理解,大致上还是停留在过去的那种实质主义、实质正义的层次上,或者说仅仅把法院简单看作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机构,没有办法去理解法庭的神圣性。在这样的前提下,看到英国有这样的呼声,就说我们也要跟着改变,甚至认为我们此前学习它们本身就是学错了,这样的一种看法我是坚决不同意的。
  王琳:我也注意到这个报道还讲到,有的律师认为,黑色的长袍是为了纪念18世纪初的圣安妮女王而穿的丧服。这似乎表明,法袍在英国是有它的传统的,那么法袍到了中国之后,在老百姓眼里,它是否当然就会具有司法威权和尊严的喻意?
  贺卫方:关于英国法袍的起源,可能不仅仅是这样的一种说法。我自己这些年也一直关注这个问题,也收集过不少资料,但我没有看到这样的依据到底是来自哪儿。但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穿法袍的国家不仅仅是英国,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这些国家,法官都穿黑颜色的法袍。黑颜色本身就象征着法律的尊严。这样的一种基本的意义,不因为它在最初起源上的一个偶然事件而改变它在后来逐渐被人们赋予的、并且得到广泛认可的意义。
  你提到的服饰的跨文化传播可能带来的意义改变是一个很重要也很有趣的问题。毫无疑问,每一个民族它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特定的服饰所蕴含的意义有一种历史的形成过程,要理解它,离不开特定的语境。在服饰的引进方面,如果我们完全不顾这样的历史语境,草率引进,有时可能就是“画虎不成反类犬”,跟一般人的期望发生矛盾,甚至导致某种程度的滑稽效果。但是,我自己觉得法袍改革不属于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法院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舶来品。近代中国之前是没有法院的,尽管政府也有司法的职能。像包拯这样的人,确实也行使着一些司法的职能,人们都觉得他是一个好的法官,实际上他根本就不是今天意义上的一个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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