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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BOT项目融资的法律研究——对某电厂BOT案例的实证分析

  某电厂BOT案例采用成立一个特别目的的项目公司(SPV)——湖北某发电有限公司来承办的方式运作。项目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资中方为湖北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湖北省电力公司)和某市投资公司(乃某市直接投资的公司),合资外方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专门为该项目成立的公司——PSEG某电力有限公司(另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外资公司——MPC某电力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合作期为23年,合作期满后,所有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母子公司隶属关系(提供担保)    母子公司隶属关系(提供担保)
  存量资产运营维护 燃料供应商  承诺购电(该项目)
  某市政府承诺供应燃料的铁路如期完工 项目保险   项目工程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
           (50%)
   融资       
  存量资产投资    合作经营      (20%)
  (50%)  (1%)  (49%) 
       外汇投资   
          全资子公司 (30%)
           
  图1:“某电厂BOT项目”中的法律关系结构
  由图1可以看出,BOT项目中有六层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1、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BOT项目特许协议法律关系。项目公司的成立一般是BOT项目特许协议开始实施的标志。既代表政府又具有投资者性质的中方公司,一旦与其他投资者正式合作设立了BOT项目公司,就意味着投资者被授予了对该BOT项目的特许建设和经营权,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被视为BOT项目中的特许协议。需要特别提及的是,BOT往往被认为是吸引外资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因此许多人误认为参与BOT的一方投资者必然是外方。笔者以为,BOT项目中的投资者,不仅可以是外资,也可以来自民间资本 ,关键在于BOT项目本身的需求,例如资金、管理经验、技术实力等等。 合作期满,一般来说,BOT项目的所有资产将无偿归政府或代表政府的企业所有。为了防范BOT项目中的政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行在提供贷款前,应当取得政府对该项目的明确支持承诺,并充分调查投资者的资信状况。例如在某电厂BOT案例中,湖北省电力公司和某市政府就分别做出了为项目公司的中方股东提供担保和保证供应燃料的铁路如期完工等多项承诺。
  2、项目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贷法律关系。BOT项目投资资金巨大,项目资金的70%—90%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因此,银行在BOT项目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某电厂BOT案例中,总投资的70%左右即为银行提供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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