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规范
姜明安
【全文】
一、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
宪法》第
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第
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什么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事项,哪些范围?
我国现行
宪法和法律对此没有界定。
二、
宪法和法律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的涵义和范围加以界定?
宪法和法律由于需要调整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具有普遍性,因此往往不得不使用许多具有一定弹性的不确定用语,如“紧急情形”、“重大危害”、“正当程序”、“公共利益”,等等。对此,各国情况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