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行业视角的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上)

  (四)股权质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和权利抵押一样,用来作担保标的的均为某种权利。因此二者的概念容易混淆。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抵押标的之权利范围很窄,仅为土地使用权以及随附于此基础上的草原使用权、水面使用权、滩涂使用权、荒地使用权。而可以设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见,符合质押条件的权利范围远远大于可以抵押的权利。一言而概之,二者的区别是,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出质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三、股权质押合法有效的必备法定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之公司的两种法律形式。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务上,两类公司股权质押生效的法定要件都具有很强的共性。笔者称其为股权质押生效的必备法定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担保法》64条、65条81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