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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视角的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下)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银行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对设质股权价值变化的监测和防范,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六、结语:制定《银行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构想
  目前为止,除《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外,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股权质押进行统一立法 ,而绝大多数向银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又不属于其规制的对象,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银行防范股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以现行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为依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制定银行内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审核监控制度,即《银行发放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初步设想可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总 则
  (二)担保主体的适格性审查  
  (三)用于设质的股权的必备要件
  (四)股权质押的程序
  (五)股权价值变动的风险控制
  (六)质押物(股权)的保管和处分
  (七)股权质押的解除
  (八)附 则
  
  
【注释】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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