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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视角的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下)

  (五)外资股权的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特指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变更的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股权变更的规定》6条明确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这说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是合法的,但必须要报经有权的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股权变更的规定》7条进一步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明确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即国家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此外,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那么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五、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担保法》81条和71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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