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我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两个以上,即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例外,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法》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外出质时,应当报经其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准。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质押
根据《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签订质押协议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凡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质押,都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报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评估结果和质押方案方能作为该股权出质的依据。
(四)上市公司流通股权的质押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是指可以在法定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买卖价格随行就市的股票。 以是否记名为标准,股票又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一般情况下,非流通股都是记名股票。流通股既有记名股票,也有不记名股票。
如前文所言,股权质押和抵押权类似,是采用“登记公示生效说”。由于现有法律规定未能解决一般无记名股票质押的公示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只有证券公司可以以持有的自营股票向银行设质融资 ,一般投资者所持有的不记名流通股股票无法设质。同理,非流通股由于便于公示登记,因此在设质时不存在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