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造成我们大陆法系学生对于可预见性规则不解的根本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近因关系,而大陆法系则不加区分统称为因果关系。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体系中的因果关系仅指英美法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过失则相当于英美法系的近因关系。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英美法系把过失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近因关系。
英美法系将过失与近因关系联系起来,既有客观上的原因,又有主观上的原因。从客观上讲,随着工业的大发展,各种不可预期的损失的极大增加,过失与近因关系都很难从其本来面目上予以精确认识,立法者或者学者的单纯的主观化过失与客观化近因关系也日益体现出局限性。从主观上讲,英美法系将过失与近因关系联系起来后,即在某种程度上将近因关系问题转化成过失的问题,随着过失认定标准客观化的趋势,使得近因关系的认定从主观趋于客观,有利于简化法庭对近因关系的认定,如近代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如汉德公式来认定过失。[18]
可预见性规则其实给了我们一种新的思路,即在侵权行为的归责中,不再孤立的看待过失和因果关系,而要有意的将两者相联系,通过从法律和社会对一般人注意义务标准的认识将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结合起来。众所周知,普通法是强调程序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讲,可预见性规则是人们追求不仅要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也要努力实现其实质正义的结果。
三、结论
英美侵权法是英美民商法的一个难点,近因关系更是难点中的难点。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应该形成这样一个观念,即以英美法系的视角去理解英美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侵权法这个领域有不少概念上的差异,但二者的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作为我们大陆法系的学生只有在充分理解两大法系相关概念的差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的理解英美侵权法对于近因关系的认定,才能正确地将英美法中合理、先进的规则引入大陆法的法律系统中来。
【注释】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6页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涂斌华 http://www.civillaw.com.cn 《比较侵权法》 李仁玉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第77页。 该规则含义为若无行为人之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理上的因果关系;若无行为人之行为而损害结果仍然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事理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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