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区别之二是发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是因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民事制裁是因不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产生。
  区别之三是实现的主体不同。民事责任实现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即责任人,民事制裁实现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有利于深刻理解民事责任的本质与内涵,对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均有实际意义。其次,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有利于鼓励民事主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第三,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为完善民事责任体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将责任与债区分开提供了理论根据,也为在民法典中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章提供了理论根据。有学者说,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立法者的意图是强调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加重民事责任的强制意义,但是,实际的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丧失了其他的债权保证形式,削弱了对侵权受害人债权的法律保护。”(注:杨立新:《侵权特别法通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页21。)从传统民法学理论对责任与债不分的观点看,这种认识有其合理性。但是,从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理论看,这种观点有其局限性。因为“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注: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页17-29。),民事责任不等于民事制裁。将侵权行为从债中分离出来,在侵权行为人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并不妨碍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在与债的本质不相违背的情况下,适用债编通则的有关规定”。(注: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页51。)
  四、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与设想——在民法典的总则编、债权编与侵权行为编分别规定民事责任
  参考外国立法例,总结我国的经验,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民法法系各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通常有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两种。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罗马法的影响,责任与债不分,或不作严格的划分。二是传统民法重视财产权而不重视人身权,因此,为保护人身权的多种责任形式,就不会产生。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到今天,传统的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民法发展的需要。
  近代各国民法典包括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民法典,虽然区别了责任与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民法典中对责任关系与债的关系并未作区分,对责任关系并未作规定。那么,关于债务关系的规定是否能直接适用于责任关系?对此各国民法典均未作规定。由此可见,未将责任关系与债的关系作明确区分的立法体系不无问题。
  根据现代民法发展的需要,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理由如下:
  理由之一,是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全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这三个概念展开的,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围绕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展开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民事权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的一种权利,民事义务是一方为了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有所作为或不作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明确区分责任与债,在立法体系上顺理成章,在实践中也便于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