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重要意义。
首先,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是完善民法理论的需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义务(债务)产生民事责任,又说民事责任产生民事义务(债务),如此循环,那么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债务)还怎么区别?
其次,区别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本质的不同,对于不同质的问题应当用不同的方法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基本上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民事责任形式则只能由法律规定。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民事责任的自动承担与强制承担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是否同一概念?为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否同一概念。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认识不同。有学者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同,认为:“法之有效推行亦必以实力为其后盾,当法规范的内容受到违反时,它就要借重实力,对于违反者实施处罚或强制,这种处罚或强制,统称为制裁”。(注:韩忠谟:《法学绪论》,台湾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94年版,页69。)“法律的制裁,乃指国家对于违反法律者所予的惩罚”。(注:管欧:《法学绪论》,台湾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2年版,页191。)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05。)以上三位学者都只讲法律制裁,而不讲法律责任,显然是把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同。有学者把法律制裁看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不作严格的区分,认为:“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列举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即惩罚、补偿(赔偿)、强制。(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27-128。)沈宗灵教授明确提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不同。他说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05。)“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他指出:“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他还明确提出了法律责任的承担分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他说:“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27-528。)沈宗灵教授提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并将法律责任的承担区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是对法律责任学说的发展。这一发展对于深刻理解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内涵,对于立法和司法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于完善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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