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第2243条对时效因自然原因而中断作了规定:“占有人被原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的享用达一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亦即取得时效的自然中断事由为占有的丧失,其或是因占有人自愿抛弃其占有物,或是因占有物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占有。
该法典第2244条至第2250条对时效因法律原因而中断作了规定:“时效利益享有者被送达法院传票、支付令或扣押令,即为法律上的中断。”(第2244条)“为和解而传唤被告至治安办公室,并在法定期限内继以法院传讯者,自和解传唤之日,时效即发生中断。”(第2245条)“法院传唤,即使该法官无管辖权,时效亦发生中断。”(第2246条)“但下列情形之一者,时效不发生中断: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原告撤回其诉讼时;原告因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诉权时,原告之起诉被驳回时。”(第2247条)此外,“因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损害的人的权利予以承认时,时效发生中断。”(第2248条)同时,“按照前数条规定传唤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但“传唤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即使为抵押债权,如债务并非不可分割,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而“上述的传唤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应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为全部中断时效,应将传票送达已死亡的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或需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承认。”(第2249条)“传唤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第2250条)
总之,取得时效因法律上的原因而中断,实际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占有人承认所有人的所有权。在承认的情形,占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持有并不消灭,但占有人不再提出与真正所有人的权利相反的主张,即自愿承认真正所有人的权利。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一自愿承认极少是“自发”的,而一般总是发生于真正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之后,且承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起诉及和平地解决纠纷;
二是所有人要求返还被占有人占有的财产的事实(如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只不过并非所有人的任何“声明”都可引起取得时效的中断,所有人的要求必须采用一种能够在诉讼中被援引的确定的形式。
(二)取得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当取得时效被援引时,它使占有人溯及地取得所有权。
关于取得时效的效果,有下列问题应特别注意:〔17〕
1.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当占有人因取得时效期限届满而获得所有权时,其被视为自开始占有之日起即为所有人。总之,占有人对不动产所设定的一切权利均为有效,即使其为恶意,也应获得占有期间的全部孳息。
2.权利证书
在取得时效发生效果的情形,占有人是直接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转让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故成为所有人的占有人仅仅拥有一项司法上的权利证书即取得时效,但他不具有所有权证书。为此,其不得以该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登记(les registres de la conservation des hypotheq-ue)。如其欲将之出卖,根据法国 1955年1月4日命令第3条的规定,其应具有确认其权利的并在其签订买卖合同前予以公告的所有权证书。而经公证作成的公证证书( I''acte de notoriete)可使其做到这一点。具体作法是:公证人受理不同的人作成的证据,这些证据以不同的文件作成(地籍底册、占有人的租约、纳税人名册等),它们确认了占有人当前的和以往的占有。由公证人作成的证书中,公证人仅限于叙述当事人的声明及上述文件。因这种证书不具有普通公证证书的证明效力,故其须由抵押权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在实践中(而非在法律上),这种公证证书具有所有权转让证书的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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