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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马洛里指出,上述规则的执行显然只能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即在每一具体案件中,法官将检查所有人是否有以其行为反对占有人的可能性(是否有可能寻求司法保护)。而在这一权力行使中,其灵活性所必然导致的缺陷便是法官的专横。为此,法国民法典第2251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时效对于任何人均不停止进行。”这一规定的用意是明显的,即禁止法官根据一种未被法律规定的推定而判定时效的中止。“时效不得进行以反对不能寻求司法保护的人”的原则对立法者可产生影响,但对于法官作出决定却是不够的。然而,法国现代判例对此作出了区别:法官无权设定取决于“人”的中止事由,因为法律对之作了列举规定(主观的中止事由),但他可以设定取决于客观情势的中止事由,因为法律对之未作任何列举规定(客观的中止事由)。〔13〕
  根据法国民法的规定,下列事由可引起取得时效的中止:
  第一,无行为能力。法国民法典第2252条规定:“对于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及受监护的成年人,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即时效不能进行以反对“应被代理的无行为能力人”,〔14〕因为法律担心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不去中断时效,从而损害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但马洛里认为,这一规则的缺陷是明显地将时效延长许多,它同时也使必须依赖于取得时效的秩序与安全变质,即法律虽已规定最长时效为三十年,但事实就是,即使经过三十年以上,人们也无法确定这一期限是否足够发生权利取得的效果。〔15〕
  第二,配偶关系。法国民法典第2253条规定:“配偶之间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即夫妻关系的产生,是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当其配偶是占有人时,所有人是很难对之起诉提出返还请求的。
  第三,不可抗力。在“时效的进行不得反对不能寻求司法保护的人”的原则基础上,法国的判例允许时效在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等)时中止。同时,根据习惯还认定“延期偿付”(moratoires)也可引起时效中止。此外,判例还认定,时效也可在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之时发生中止,而起诉的不可能性包括相当大的范围。例如,时效不得进行以反对“不知道”自己的所有权的人(这是因为,如果所有人知道其权利,他通常就不会任随时效的进行以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这一原则遭到理论界一致的批评,因为它取消了时效的存在理由。为此,法国审判实践要求,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所有人“绝对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但是,事实上,只有能归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才能成为时效的客观性中止的真正原因。例如,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21年 6月11日的判决便明确指出:“当事人借以抗辩并加以证明的对权利存在的不知,不构成与不可抗力相等同的起诉的绝对不可能性。”〔16〕
  (3)中断(interuption)。法国民法典第2242条规定:“时效得因自然的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中断。”取得时效中断时,当事人在中断以前的全部占有归于无效。时效中断后,如果占有重又进行,其将从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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