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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指出,在法国现代社会,取得时效的作用有所减弱。这表现为,除不动产的取得之外,取得时效主要被用于规定所有权的限制范围,从而使它变成了一种“定分止争”(“pacification des frontieres”)的手段。 而文牍主义和管僚作风在法国现代社会的发展(前者在买卖及所有权的其他取得行为中发挥作用;后者则在地产公告及税收中发挥作用)便是取得时效的这一作用在反面的直接表现。〔5〕但在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中, 取得时效仍为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
    二、取得时效的一般规则
  根据法国民法的规定,如同消灭时效, 一般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30年期间。基于对法律安全的考虑, 法国民法上也存在其他取得时效(短期取得时效),其完成须经过10年到20年。但无论30年期间的取得时效或其他短期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一般规则对之均可适用。
  (一)成立条件
  取得时效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自主占有为基础,只有真正的自主占有(不存在瑕疵即和平的、公开的占有),才能导致一项无可争辩的权利的取得。
  鉴于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取得时效:
  (1)暂时持有(不确定持有)。法国民法典第2236 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占有者,不论经过多长的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暂时地占有所有人之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为对于取得时效利益获得者来说,自主占有具有一种向真正所有人“报警”的功能(一旦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公开地以所有人名义为占有行为,无异于直接向所有人“宣战”)。而对财产的暂时持有人来说,其暂时持有本身就是对所有人的权利的确认。因此,有关判例严格执行法国民法典的规定,确认当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继续占有租赁物时,除非他转换其占有名义,否则,其永远不能基于时效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90 年12月19日判决的案件中,迪波尔特一家于租赁期满后,在长达30 年的时间里继续使用其承租的土地。在此期间,出租人“既未要求其支付任何租金,也未向其发出过任何解除租约的通知”。据此,上诉法院确认,迪波尔特一家因30年时效而成为该土地的所有人。但这一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理由是:“迪波尔特一家自始即系根据租赁合同而为他人占有土地。”〔6〕
  (2)“单纯权力”行为与“单纯容许”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2232条规定:“如系单纯权力及单纯容许行为,占有及时效均不得成立。”
  单纯权力行为(Les actes de pure faculte )是指一项权利的行使或一项自主占有的运用(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对之,不适用取得时效。实践中,单纯权力行为的确定比较困难。例如,当事人是海边一块土地的所有人,其未在土地上修建任何东西,但该所有人并不因不使用该土地而丧失其在土地上进行建筑的权利;相应地,其邻人不能试图以此获得一项“眺望役权”(une servitude de vue)以继续享有其因可以眺望景色而获得的利益。在这一方面,存在某些判例,如法国埃克斯(Aix)法院1992年3月13日的判决指出:“法国法对于有关‘视野’的眺望不予以任何保护,既然它明显地减少了所有人的权利。总之,由于眺望的减少而导致的轻微损害不得主张补偿,因为它是邻人不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加高其别墅即合法行使所有权的直接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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