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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


钱明星


【摘要】本文从构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角度,运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根据我国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的实际情况,参酌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内容及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权利、义务结构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基本条件,着重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物的利用秩序的公平和稳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物权法的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权利结构等方面研究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其次,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用益物权 地上权 农地承包权
【全文】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过程中,基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其历史的因素,考虑过去对现在的潜在的影响,明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历史发展规律并寻求对建构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的有益的启示。同时,根据用益物权制度及每一用益物权形态的功能及其效果,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条件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是什么?这不但关系着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用益物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更关系到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用益物权体系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它决定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主观的自觉性顺应客观的自发性,以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实现。这个过程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即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而不是权力来维系的,因而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核心就是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①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节着人们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对物的支配关系,因而它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高级发展阶段,其对用益物权的制度要求亦是一样的。
  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以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是经济关系。“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②因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益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场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即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具体关系中,主体对于物有不同层次的支配,既有对于物在总括的利益上的支配,即对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支配,也有对于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某一方面的、个别的支配。这一对于物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利益支配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经常地、普遍地发生的,它既是市场关系得以运行的前提,同时又是市场运行的结果。同时,这种支配关系不能离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而存在,必须具体体现在这四个环节中,并通过这四个环节来实现自己。“一个拥有者要与别人交换东西时,他所拥有的东西一定是可以让渡的(alienable)。……因此,那些具有市场价值的东西最大的特色就是它们对拥有者而言都是外在性的东西。……但契约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对等地位之上的关系。契约关系之可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参与契约的双方都必须对自己拥有并且想与别人交换的东西拥有权利,并且也要承认对方对于他所拥有的东西具有权利。这就是,彼此要承认对方是权利的拥有者。这也是为什么契约论与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密不可破的关系的道理。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利成为最重要的概念的道理。”③我国物权制度作为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总括利益(价值、使用价值)的归属,即明确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且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价值利益的归属,即明确物在法律上价值利益的支配权人,是为担保物权制度;更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使用价值利益的归属,即明确物的用益物权人,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可见,“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的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④从而为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支配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形式,进行系统的法律调整。因此,用益物权的存在是内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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