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已经是各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首要内容之一。ENRON和WORLDCOM等美国上市公司管理层丑闻事件后,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7月30日签署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的一揽子改革方案——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Act)。详细介绍及评论可参见:http://www.aicpa.org/info/sarbanes_oxley_summary.htm或http://www.arma.org/legislative/sarbanes_oxley.cfm,2002年9月12日访问。
参见邬俊:《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载于《法学》(沪),2002年第11期,70页—74页。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54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公司法》第
126条规定:“监事会成员拥有下列职权:(1)检查上市公司的财务;(2)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管理层予以纠正;(4)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5)在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何协调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权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徐子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载于《法学》,2001年第7期,62页—64页;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制度》,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74页—84页。
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绝对独立地行使好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监督权,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应当和管理层或者控股股东有任何受其影响的关联关系;审计委员会成员除了领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外,不应当再从该上市公司中获取其他任何收入;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特殊的专业性职能,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并由上市公司支付报酬。
从规制上市公司MBO的法律文件中,已经可以看出立法者以独立董事为主对实施MBO的管理层进行监督的用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第
15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第三章要约收购规则第31条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