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标的物应作为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标的物的返还。德国民法典第985 条规定:“所有人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实际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被非法占有时,权利人有返还请求权。故应将返还标的物上升为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的“财产”含义过广,容易与其他责任形式相混,改为返还标的物较为合适。
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物权关系上。瑞士民法典在第19章土地所有权,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其中水源受破坏部分规定:为土地的利用或居民的民住及其饮用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污染或被引走时,受害人得请求恢复原状。除上述情形外,非因正当的特殊原因,不得请求恢复原状(第707条)。
民法通则规定恢复原状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如标的物被损毁或改变原状时,侵权人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恢复原状还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如作者的著作被出版社非法修改时,作者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定金补偿应作为一种责任形式。这里说的定金补偿,是指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有补偿损失的性质,可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不具有补偿损失性质,不属于定金补偿责任范围。
强制实际履行也应作违约的责任形式。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另一方请求下,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履行本是合同义务,强制实际履行尽管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但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带有对债务人惩戒的性质,因而不失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45〕
(二)除去侵害型责任
除去侵害型责任即除去侵害,是指侵害未消除的情况下,会使受害人受到进一步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除去侵害的责任。德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一章规定:“所有人受到以剥夺或扣留占有方式之外的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第1004条第1款), 当今各国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有销毁侵权物品、销毁制物品的工具等办法处理。“除去侵害可适用于多种法律关系,这种责任形式可使受害人利益免遭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