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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下)——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

  今后,新的民事责任形式还会继续增多,各种责任形式有其不同的特点,也会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适用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法律需要对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各种民事责任形式既有各自的特殊性,又有其共同性。为使民事责任制度系统化科学化,对其个性与共性需要分别研究,作出不同的规定,所有这些,债与责任合一的制度解决不了;使责任与债分离,建立系统科学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解决。
  以上对传统民法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理论与体系作了简要的评析,以下两个问题是关于建立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思考。
    五、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确立
  民法上应当规定哪些民事责任形式,需要深入探讨。首先需要对“民事责任形式”的用语作简要分析。法律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三种责任性质不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其惩罚手段也不同。这三种法律责任各自又有其不同责任类型。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类型在行政法学上称行政处罚的种类。刑事责任又称刑罚。刑罚的类型在刑法学上称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传统民法典债与责任合一,没有民事责任类型的明文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一次出现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用语。民法通则颁布后,民法教科书中有称“民事责任的方式”,有称“民事责任的形式”。如果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用语相一致,应为民事责任的种类。但是,考虑民事责任内容与适用上的复杂性,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责任再作分类。例如,根据责任有无财产内容,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主体,可分为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实际上还有因违反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较多,区分的意义更重要,故作此分类)。上述分类不仅在学理上便于把握其特征,而且对正确适用法律有实践意义。有鉴于此,不用“民事责任类型”而用“民事责任形式”可避免与学理上民事责任的分类混淆。用“民事责任形式”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较为简明。
  根据现有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及发展趋势,民事责任形式可概括为五个类型,即补偿型责任、除去侵害型责任、停止侵害型责任、预防型责任和人身型责任。
  (一)补偿型责任
  补偿型责任,是指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为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责任形式。为数不多的惩罚性责任也包括在这一类。这类责任形式最为普遍适用的是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这是各国历来通用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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