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双重转让的问题。版权双重转让是指版权人将同一法域内的版权在相同期限内转让给两个受让人。版权既不同于动产,又不同于不动产,不能直接适用
民法通则中有关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版权转让何时生效及如何处理版权双重转让纷争,是版权贸易立法应予明确的问题。对版权双重转让问题的处理有三种立法模式:(1 )根据英国版权法规定,版权转让协议只要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由转让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即生效,转让人丧失版权,受让人随即取得版权并可对抗任何第三人,原版权人在转让版权后再订立的版权转让合同因其对标的无权应一律无效,后一受让人唯一的补救措施就是起诉转让人,由于英国没有版权注册制度,故完全否定版权双重转让中后一次转让的效力。(2)西班牙版权法规定版权的转让必须有公开的契约并注册登记,否则受让人无权取得版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因此,西班牙实际上将版权转让注册规定为继受取得版权的必经程序。(3 )允许版权转让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规定,版权转让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这种立法模式较灵活,我国可以采用,但应规定一些例外:如后一受让人明知版权已转让而与版权人订立版权转让合同,则无权对抗第一受让人;在未经登记的版权受让人的版权遭受侵犯时,他有权行使版权人的权利;第二受让人不得对第一受让人先前的使用作品行为追究侵权责任;第一受让人在原有范围内应有权继续行使版权,所订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转归第二受让人承受。
版权转让贸易中财产权与人身权协调问题。在同保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进行版权贸易时通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应如何协调。由于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即使著作财产权已转让,著作人身权的主体仍为作者。这时作者行使著作人身权必然与著作财产权及作品原件所有权发生冲突。版权受让人行使著作财产权、作品原件所有权也受到著作人身权的限制。二者的关系须通过立法加以协调: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在著作财产权转让之后,只能通过禁止他人行使、侵犯来实现,不能通过积极行为来行使;〔7 〕版权受让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时应以善意的方式,不能直接、间接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明确规定二者相互独立转让,但可规定某些例外;对某些作品尽可能减少人身权的规定,如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被视作著作财产权便是例证。
【注释】〔1〕版权一元论主张,版权是一种完整性、合成性的权利, 作品中蕴含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相互包含,不可分离。
〔2〕版权二元论主张,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可分别行使。
〔3〕索来军:《著作权转让质疑》,《著作权》1992年第3期。
〔4〕曹三明、何山主编:《中国著作权手册》, 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页。
〔5〕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页。
〔6〕大卫·福斯特等:《国际出版与版权知识》,外文出版社1992 年版,第231页。
〔7〕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