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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二、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既未禁止版权转让贸易,又未明文允许版权转让贸易,但着眼未来,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贸易的现实,并充分考虑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国际趋势,笔者认为有完善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必要,特别是下述几个主要问题应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加以解决。
  卖绝版权的问题。对卖绝版权的定义,有以下不同的见解:(1 )将版权的某一财产权项在其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一次性有偿转让;(2)将版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在其有效期内、 在某一著作权法域内一次性有偿转让;(3 )将版权中的全部财产权在其有效期内和全球范围内一次性有偿转让。卖绝的版权只能是版权中的财产权项,这是版权学界的共识,但对卖绝版权是否可以有权项与地域限制,看法各异。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卖绝版权应指上述第三种见解。卖绝版权因难以合理确定转让价格,确实难免会损害作者利益。但在允许版权转让贸易情况下,版权人卖绝版权的情况甚少。为保证版权转让贸易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以适应特殊情况下版权转让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对卖绝版权不宜禁止。
  版权转让贸易的限制问题。除卖绝版权之外,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贸易应受权项、地域、期限的限制,一般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法律应予保护。换言之,我国著作权法应允许分权项、分期限、分地域的版权转让贸易,这亦是允许版权转让贸易国家的通常作法,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许多国家在版权法中对版权转让贸易规定了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供我国借鉴:(1 )版权转让贸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这是共同的规定。(2)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登记, 否则受让的版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期限的限制。 如加拿大版权法规定,自作者去世25年期满后,任何版权权利的转让均无效;同时规定从版权转让后的第35年起,在特定情况下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终止版权转让合同。又如巴基斯坦版权法禁止作者在取得版权的10年内转让版权。此外,西班牙对版权转让贸易作了三项限制:版权受让人的权利在作者死亡后25年时终止,余下55年期内的版权归作者法定继承人;作者有权在文集中发表版权已转让的作品;版权受让人支付报酬后3 年内未出版该作品,则该作品版权回归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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