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意义:法治中国的本土文化基础
透过前述中国古典法律及其解释中实质合理问题的论述,我们已经涉及到古典法律解释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这里将进一步在相对更为宏观和整体的意义上——即在中国法制进程中资源选取的视角来观察古典法律解释在西法背景下的当代意义。
近十年来,围绕着当代中国究竟要以何种资源为主建设其法治的问题上,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其中既有“法律移植论”,它主要强调中国的法治应当在大力引进西方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建设,扎扎实实地移植现代化的西方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有“本土资源论”,它强调要以中国自身的资源为主建设我们的法治。这其中对“本土资源”的理解各异,有些学者所说的本土资源,为当下国人的实践和创造;而有些学者更关注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今天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那些专研中国法制史的学者。
说实在的,在这样一个明显地全球流动的时代,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法治建设,究竟以何种资源为主来建设,实在不是什么人可以主张和预测的事,而只能是通过其法治实践博弈而决的事。一方面,我们处于全球性流动中,必须运用人类业已选择并遵守的规则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法治难题;另一方面,中国自身构成一个伟大的文化共同体,它永远不可能撇开自身的文化积淀和现实关切而栖身于任何意义上的异文化的“卵翼”中。因此,中国法制进程中的资源选取实在不是简单地移植外域法律文化或简单地恢复本土汉家故物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我们充分张扬、发挥我们这个富有创意的民族之综合智慧和协调能力。这里仅以本文所关注的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为例,说明它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资源支持和阻碍。
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是法律实现的基本方式,这即使在严格规则模式的法治条件下,也是如此。古典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按照现代法律的标准,当然可以将礼制啦、官制啦等等皆可纳入其中。但如果我们大体还原一下古典中国的法律内容,其主要是
刑法,这正如“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著名论断所指出的那样。但问题是,尽管
刑法可以处理大量的社会纠纷,但它不可能、更没必要包办社会纠纷的处理。既然
刑法不可能对形形色色的社会纠纷作出通盘的处理,但社会秩序却要求只要出现社会纠纷,就应当有相应的规则出来处理,于是刑法规则的极其有限和社会纠纷的永恒无限之间就出现了明显的张力、甚至对立。那么,如何将有限的刑法规范纳入到无限的社会纠纷之处理中?这就需要解释。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每每被判官们赋予了
刑法上的意义。例如:
“李广县吏贴,有何能为,鲍焕之屋主人,反遭凌侮。几载托帡幪之庇,一朝逞除拆之私。甲家私过乙家,固当搬去自物,东壁打至西壁,不应毁作破庐,遂致四达以无旁,岂知一日而必葺。有心害物,夫何画茄树而行,定罪原情,岂可从蒲鞭之恕。李广勘杖一百,监修。”[14]
“前汉时,颖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15]
这说明,
刑法尽管在古代中国名声不好听,但在实践中它具有普适性。当判官将现今我们所言民事案件纳入到
刑法调整的轨道中时,一个基本的方式就是靠判官们的解释活动来实现此种上已述及的
刑法功能。毫无疑问,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我们并不需要把任何纠纷不问青红皂白地纳入
刑法的视界,因此,在理念上讲,这种泛
刑法主义的解释及解释观自然是当今法治建设所要义无反顾地摒弃的内容。对它的留恋,就是对当今法治实践的漠视。
然而,即使在这里,人们也不难寻觅到对今天法治建设非常有益的养料,那就是对法律解释本身的重视。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经验,至少可在如下方面对当今法治建设以启示:
第一、严格的解释制度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当代中国的立法,尽管已经在各个方面全面地展开,以至于说当下的中国法律多如牛毛,似乎并不为过。然而,法律体系的混乱不堪、法律内部的自相冲突、法律自身的漏洞百出、立法原则的宁粗勿细等等,都已经严重地妨碍着法律的运行、贯彻和落实。于是国家不得不大力借助法律解释、特别是所谓“司法解释” 来完成“法律规范续建”的任务。既然法律解释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承担着如此重要的使命,那么,借鉴中国古代社会那种严格的法律解释制度——严格的解释原则、严格的解释主体、严格的解释对象、严格的解释过程……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而言其意义可想而知。
第二、在法律解释中形成的相对繁荣的律学对当今法治的启示。任何时代的法治建设,都有一套严格的思想体系的支撑,其中特别需要关于法律自身的思想。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公允地讲,法学者们也阐述了相当有价值的一些法律思想,但真正在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法律活动中,人们所关注的要么是政治家的意识形态主张[16],要么是某一时期执政党的政策,至于法学家的主张,几乎是法学家们“自娱自乐”的范畴,这不能不说是当代中国法学家、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悲哀!而在古代中国,尽管律学只是诸学问中最不起眼的一种,但当政者对法律解释的必要重视,使得律学与当时法制建设紧密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