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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背景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文化视角的说明

  如果说在一般文化问题上国民皆患了某种“失忆症”的话,那么,在古典法律文化、特别是在古典法律解释问题上,自从辛亥革命以来,我们基本上在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学理层面全盘放逐了既有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此种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学建设上基本处于无用武之地的尴尬位置,相较而言,在大洋彼岸、在周边邻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传统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每每令我们自叹弗如。这种他乡之石,至少能够翻攻克我们的不足。
  论述这么多关于国民(特别是学者)文化“失忆症”的问题,仍是要说明研究中国古典法律解释问题的学术意义。如果说“有法律就必然有对法律的解释”这句话成立的话,那么,同样也可以说,一方面,有法律解释就必然有相关的学术支撑和理念基础;另一方面,法律解释自身作为法律的实践过程也在不断产出相关的学理和知识。大体说来,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研究,对于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意义有二:一是为中国法学,特别是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古典资源;二是其在解释中形成的理论对今天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所具有的可借鉴内容。下面首先来看前者。
  包括法律解释学在内的解释学,是以人类理解和解释这种精神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中理解是内在的,而解释是外在的。就法律解释学而言,其基本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法律解释的活动和相关现象。古人明言,“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2],这恰如“言有尽而意无穷”。以有尽之“法”来适用和解决“无尽”之事,究竟如何,可想而知,于是,相关法律解释活动就为必需。正因如此,在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解决中,“解释者一言九鼎”几为至理名言。但法律解释应当遵循什么规则?应当拥有何种技术?应当强调什么程序?应当遵循何种原则?谁是解释者?等等问题,就必须通过系统的学问化的机制来解决。于是,法律解释现象和法律解释学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原材料与加工机式的内在关联关系。倘若要建立一种能够有说服力的法律解释学,就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当下的法律解释现象而研究。对古代法律解释文献的关注,正好能够在法律解释学中说明我们文明的延续,说明理性安排的重要。这种可借鉴、可加工的内容,我们在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随时能够捡拾得到。例如《唐律疏议》在解释“名例”时曰: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3]
  这段话是在其通过对“名例”的历史解释后得出的结论。从中可见,简短的百余个文字,把名例在刑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安排其为篇首的原因等都作出了一个系统的学术梳理。回想今天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学者们关于编撰民法典之体例的争论及其理由论证,我们不难理解今天的争论事实上是历史传统的遗续。尽管我们可以刻意地追求和历史告别,或者刻意和传统再见,但我们的思维模式、我们的行为选择总是会不由自主地和传统接轨的。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法律解释材料积数千年的发展,可谓汗牛充栋。如此丰富的材料在古典中国因为法学的相对滞后,更由于人们对诉讼和法律的普遍轻视,导致其到目前为止只能是书架上吸纳灰尘的物什,基本上没有被纳入我们的学术视野,这不能不说是古人的隐痛,也更是今人的悲哀。希腊哲人云:“认识你自己”。笔者不妨鹦鹉学舌,主张“认识自己的文化”。即使我们在论述法律解释学中,完全引入西人的分析工具、逻辑框架和思维成果,也应当对自身传统中的法律解释问题予以高度重视,或者至少用中土固有的法律解释资料来验证西人法律解释学的足与不足。
  由于研究方法的迥异和关注内容的分殊,当下中国法学内部已经有完全不同的面目和分枝——包括不同的分析工具、逻辑框架、价值取向和思维成果。于是,价值法学、社会实证法学、规范分析法学以及经济分析法学等等各呈风姿、各展娇容。从而使法学的百花园更加绚烂多彩。不过,就法学的正宗而言,毫无疑问,规范分析法学为首当其冲、责无旁贷者。尽管就笔者个人的兴趣爱好而言,更加倾向于价值法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赞同把价值法学或者社会法学等奉为法学“正宗”的做法和看法。 法学如果抛弃或者放松了对规范自身以及规范在运用中技术问题的研究,有可能只会堕落为“四不像”。今天已经有学者提出质疑:法学总会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展开研究,那么,法学自身的方法是什么? 这种质疑本身恰恰说明我们对法学之“正宗”——规范法学研究的殆忽和不尊。
  而规范法学既有在宏观上的研究,如规范的性质、规范的逻辑结构、规范的分类等等,但也有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研究。我觉得,法律解释学就属于中观或微观的规范法学范畴,因为它所研究的是规范在运行当中的技巧问题。在规范法学中,宏观问题的研究尽管非常重要,但如果舍弃微观的法律解释学研究,那么,宏观问题的研究在法律实践视角看就必显空疏。因之,强化微观视角之规范研究,对法律规范运用之于法律实践,就有了特别的意义。这也意味着,我们关注古典法律解释现象自身对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解释学研究的意义。
  我们再来看后者。如前所述,有人认为,古代中国没有法学。按照此种逻辑,也就意味着当今中国的法学研究不可能在古人的法律智虑中获得灵感。然而,事实却为,古典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甚至是发达的“法学”。除了流传两千余年至今不衰的法家政治法学之外,还有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学,更有与当今规范法学类似的、侧重于法律规范内部问题而寻源溯流的律学。尽管它不能和现代法学在法律思维的发达程度和法律现实批判的深入程度上相提并论,但作为我们先人自己创造的法学思维成果,不要说站在敝帚自珍的自我立场上分析,即使在法学自身的深度上看,其在解释法律过程中完成的言简意赅的重要结论也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现以《读律佩觽》的相关论述为例说明之:
  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相关成果中,自法学视角最令笔者关注并感兴趣者为《读律佩觽》。在该书编撰之初,作者就确立了“图终虑始,溯流穷源,一追立法之初,以期共信……”[4]这样的基本宗旨和法律解释原则,在这一宗旨和原则之下,作者对读律的方法以其经验为据作出了系统阐述。这在前文中笔者已经涉及,不再赘述。惟需说明的是:事实上,所谓法学,就是解读法律的方法之学。因此,在其“读律八法”中,不难发现作者对建立一种具有普适性质的法律理论的探索。更令笔者感兴趣的是他的“八字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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