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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经营权的民法物权性质,使其成为企业法人全部民事权利的基核。事实上,由于经营权包含了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即与所有权权能同名同义的诸项权能,具备完整的物权形态,内涵丰富,意义重大,适应企业在现代商品经济生产条件下对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因而成为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的前提。企业获享经营权后,就有了相对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它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张这一权利,而第三人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其加以侵犯,否则就要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便是所有权主体即出资者――国家,也只能依照法律和政策有目的、有程序、有监督地进行理性的约束与干预,而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这种权利。例如,国家不得向企业多征法律未予规定的税利,不得强行给企业指定代销贸易伙伴,不得向企业进行不合理的摊派等。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地位的性质所决定,企业在行使经营权时,必须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财产,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向国家提供更多的税利,给企业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因此,经营权事实包含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是权、利、责结合的统一体。经营权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否则就难以实现其目的,企业就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只有确立了企业的经营权,才能进一步确认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从法律上赋予企业以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 
  第三,经营权准确地反映了国家与企业的内在关系,是有效地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必由途径。 
  经营权是两权分离的结果,是从国家所有权中发展、衍生而形成的,其存在前提是国家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权之于所有权一定的从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所有者掌握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并不仅仅是为了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建立适当的关系,划分各自的权利、利益和责任,而更主要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法律手段,确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经济机制,建立先进、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而为国家的整个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立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因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便有了特定的意义,其生产经营目的首先便是从社会利益出发,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便是国有资产的社会性。由于社会性,必然产生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只有国家通过其掌管的国有资产,从全体公民利益和全社会发展需要的最高层次出发,协调、监督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而维护全民和全社会的利益,管理好社会的公共经济活动。诸如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维护国有资源、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等设施,组织重大建设的实施,援助和开发边远地区,抗御自然灾害,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等。显然,这些职能是不可能由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来行使的。因此,考察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首要的一条是不能取消国家所有权,进而取消国家所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目前阶段,坚持国家所有制,维护国家所有权,这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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